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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立斋闲录-明-宋端仪-第18页

之恶,盖出于不得已也。使朕兵不举,天下亦将有声罪而攻之者。允炆曾不反躬自责,肆行旅拒。朕荷天地祖宗之灵,战胜攻克。捣之于坝上,歼之于白沟,破之于沧州,溃之于藁城,鏖之于夹河,轥之于灵璧,六战而已不国矣。朕于是驻师畿甸,索其奸回,庶布周公辅成王之义。而乃不究朕怀,阖宫自焚,以自绝于宗社,天地所不庇,鬼神所不容。事不可以中止,朕乃整师入京,秋毫无犯。诸王大臣谓朕太祖之嫡,应天顺人,天位不可以久虚,神器不可以无主,上章劝进。朕拒之再三,爰乃俯徇舆情,已于六月十七日即皇帝位。大礼既成,所有合行庶政并宜兼举。
一、今年仍以洪武三十五年为纪, (“今年仍以洪武三十五年为纪”,“洪武”原无,据旧钞立斋录补。) 其改明年为永乐元年。
一、建文以来祖宗成法有更改者,仍复旧制。刑名一依大明律科断。
一、奉天征讨将士,数年以来从朕征讨,披坚执锐,栉风沐雨,忠义奋发,屡战屡胜,翊辅成功,勤劳甚矣。简在朕心,宜速论功升赏,用酬前劳。
一、自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初一日昧爽以前,官吏军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大逆,谋杀祖父母、父母,妻妾杀夫,奴婢杀主,谋杀、故杀人,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及见提奸恶不赦外,其余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罪无大小咸赦除之。敢有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一、洪武三十一年闰五月以后,周、齐、湘、代、岷五府被诬陷。时文武官员军民人等连累致罪者官复原职,已故者,文官优免其家差役,武官子孙承袭,民充军者复还原籍为民,军发边远者仍还原卫,为奴者即放宁家,入官田产照数给还。
一、递年为事煎盐、买马、当站,及充递运、 (“递运”,原作“递运所”,据旧钞立斋录去“所”字。) 水夫、皂隶、膳夫人数,一体赦免,各放宁家。
一、建文年间,上书陈言有干犯之词者,悉皆勿论所出,一应榜文条例,尽行除毁。
一、山林隐逸怀材抱德之士,有司询访以礼,敦请赴京,量才擢用。其有志尚闲逸不愿出仕者,具实来闻。
一、鳏寡孤独,有司依例存恤,毋令失所。民年七十以上及笃废残疾者,许令一丁侍养,若饥寒不能自存者,官为赈济。
一、山东、河南、北平府州县人民,有被兵不能种田者,并兔三年差税。不曾被兵者,与直隶、凤阳、淮安、徐州、滁州、杨州,今年秋、夏税粮尽行蠲免。其余直隶府州、山西、陕西、浙江、福建、江西、湖广、两广、四川、云南,蠲免一半。其有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初一日以前拖欠,一应钱粮、盐课、段疋、木植、芦柴等项,及军民所养马疋牛羊等项,倒死并欠孳牲者并免追赔,其弓兵砍办芦柴者,仍优免二年。
一、河南、山东、北平、淮南、北流移人户,各还原籍复业,合用子种牛具,官为给付。
一、北方学校,仍依旧制开设,毋致废弛。
一、建文除授并升调文武官员,仍依见职不动。军官有升职事者,止终本身,子孙仍袭原职。
一、各处新收勇士、壮士,尽数放回为民,各安生业。所设卫分并军民指挥司,尽皆除去指挥,千百户。卫所镇抚有系民间并舍人选用者,亦各罢官放还。
一、诸色人匠,除轮当正班外,其余一应杂工人匠俱各放还,依次轮班。
一、各处见造军器、军装、船只,一切不急之务,尽皆停止,今后有司非奉上司明文,勿得一毫擅自科扰于民。
一、自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初一日以前,军官为事充军及罢闲者,赦免军役,复其原职。亡故者,子孙承袭总、小旗,革役充军者,各还原役。
一、北平卫分管旗军人等,有因公差或被拘执不得已赴京者,皆免其罪。
一、各处守城官军,有系别卫调到并征进漫散军士,见在他处,各还原卫所,本处官司不许留难阻当。其奉差守城文武官员及内官人等,诏书到日,俱各回京。
一、凡军民人等,男女人口,有被官军拘掳者,官为赎还。
一、递年逃军并征进漫散军士藏躲山林者,诏书到日为始,限一个月之内赴官,首告免罪,所在官司发回原卫所着役。
一、抛荒田土,除有人耕种纳粮外,其无人佃种荒田,所司取勘明白,开除税粮,免致抛荒损民。
一、所在城市乡村,凡有骸骨,有司即为收敛埋瘗,毋致暴露。
一、天下各都司卫所官军,皆太祖皇帝恩养者,奸臣迫胁调遣拒战,冲冒矢石,情有可悯。见存者俱还原卫所,其有阵亡伤故、失陷病故者,官则袭其子孙。旗军每名赏钞五锭,户无壮丁补役遗下寡妇母女者,所司善为存恤,愿从亲还乡者听从其便。有幼男者,给粮纪录,出幼补役。
一、沿海军民人等,近年以来往往私自下番交通外国,今后不许。所司一遵洪武事例禁治。
於戏!文帝入汉,尚资恭俭之风;武王绍周,愿广至仁之化。布告天下,其体朕怀。
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初一日。”
皇帝敕谕天下文武群臣军民人等知道:“昔者元末昏君坏其祖宗成法,荒淫无度,奸臣擅权,涂炭生民,群雄并起,旷世无君,糜烂鼎沸。天命我父皇高皇帝龙飞淮甸,扫除祸乱,救民水火之中,措之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