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句,用“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之说,如何能自圆其说呀?!)
故(?)南宋七商,亦「用」黄钟至无射七律也。
(那七律?七宫杀声为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商杀声则为夹无仲黄林太南,皆有黄钟,无射两律!
且「用」字何意?
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都「有」七宫/七商/七角/七羽,
七宫/七商/七角/七羽岂非全「用」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
七角一均,宋人已不用,七羽一均,元人已不用,
今俗所用之七宫,又(?)古燕乐之七商,则今乐又高于古乐二律矣。([1][56])
(否!作者不知宋铁尺律高于唐玉尺律两律,也不知商调的杀声,为调名制亦恰高于之调名制两律,乃有此误说!)
《辽史乐志》所谓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十声者,以燕乐杀声考之,有六无合,有四无五,有尺无勾(否!依乐理歇指角之杀声当为勾字!),实止七声。(当为八声!)
又燕乐以勾字配蕤宾,七角之歇指角即蕤宾角,杀声不用勾字,而用尺字,则勾字即低尺,犹之四字即低五、六字即高合可知矣。
(否! 四字为五字之低八度、合字为六字之低八度,但勾字是尺字的低半音)
明韩邦奇(1479─1555)云:”勾字即低尺”。盖案其声而得之,不知实与古人暗合也。]
[又案:起调/毕曲之说,萧山毛(奇龄1623─1713)氏驳之曰:“设有神瞽于此,欲审宫调,不幸而首声已过,则虽案其声,而茫然不解为何调,必俟歌者自诉曰,顷听歌者首声为某声,而后知之,此稚语也。”可谓解颐(令人发笑)之论矣。(此论掷地有声!可见起调/毕曲与宫调无关!)毛氏论乐,以今字谱四字为宫,则大本已误,故唯录此条,余皆不取。]
《新唐书.乐志》:
"五弦如琵琶而小,北国所出,旧以木拨弹,乐工裴神符初以手弹,太宗悦甚,后人习为搊(ㄔㄡ)琵琶”。
[案:杜氏《通典》有五弦琵琶,即此器也。]
《琵琶录》:
"五弦,贞元中有赵壁者,妙于此伎也。白傅讽谏有五弦弹,近有冯季皋”。
元稹<五弦弹>诗:
"赵璧五弦弹征调,征声巉绝何清峭。"
张祜<五弦>诗:
"征调侵弦乙,商声过指笼。"
(元)马(端临)氏《文献通考.乐类》:
”阮咸琵琶。[丝之属,俗部。]宋朝太宗旧制,四弦上加一弦散吕(?)五音。原注云,吕弦(?)之调有数法,大弦为宫,是正声,或为下征,或为下羽。”
[下征合字也,下羽四字也,宫声、上字也。此可为下征为合之一证。]
(前已述及,合字固定配黄钟,不一定配下征!作者误!)
阮类琴,有浊、中、清三倍声。 [此即清商三调之遗。]
上隔四柱浊声也,应琴下晖; [此即下征调法也。]
中隔四柱中声也,类琴中晖、下晖;([2][57])
下隔四柱清声也,类琴上晖。 [此即清角调法也。中晖、上晖云“类”不云“应”,则亦约略言之。此五弦阮,制有十二柱,今琵琶四弦九柱,与此不同。]
今太常乐工俗谱按中隔第一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黄钟,第二柱下按大吕。
[此宫声也,即琵琶之第一弦(空弦无射),从黄钟起。七宫一均,黄钟宫正宫也,大吕宫高宫也。]
第二弦,原注云,第一柱上按(?)太簇,第一柱下按夹钟,第二柱下按姑洗,第三柱下按仲吕。
[此商声也,即琵琶之第二弦(空弦黄钟),从太簇起。七商一均,太簇商大石调也、夹钟商高大石调也、姑洗商中管高大石调也,仲吕商双调也]
第三弦,原注云,第一柱上按(?)蕤宾,下按林钟,第二柱下按夷则,第三柱下按南吕。
[此变征声、征声也,今琵琶无此弦(空弦姑洗)、燕乐亦无羽声之均。]
第四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无射。
[此羽声也,即琵琶之第四弦。(空弦林钟?)七羽一均,从南吕起。下按无射,则上按南吕可知。南吕羽者般涉调也,无射羽者高般涉调也。]
第五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应钟,第二柱是黄钟清,第三柱是大吕清,第四柱是太簇清。所有夹钟清在下隔也。
[此角声也,七角一均,本起应钟,即《宋史》所谓“闰为角”者也。故第一柱下按应钟。此弦本琵琶之第三弦,(空弦南吕)在第四弦羽声之前,今以多用清声,故改在羽弦之后,其弦亦较羽弦为细,与琵琶不同也。]
凡此本应五音,非有浊、中、清之别也。今减去四清声以合五音,则舜琴亦不是过也”。
(茍依此载,则此五弦阮咸之定弦为b7 / 1 /2 / 5 /6。)
[案:“去四清声," 陈祥道(宋陈旸之兄)之说不足据。此器及来太宗所制,非古人五弦琵琶之旧。(宋徽宗/赵佶)宣和(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