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朱文公(熹)云:”张功甫(张镃1153—1211)在<行在录>得谱子,大凡压入音律,只以首尾二字。首一字是某调,章尾即以某调终之。
[沈(括)存中(1031─1095)、姜(夔)尧章(1151─1221)但云杀声、住字不云首一字也。蔡(元定)季通(1135─1198)因此遂有起调/毕曲之说。]
如<关睢>“关”字合作无射调,结尾亦作无射声应之。
<葛覃>“葛”字合作黄钟调,结尾亦作黄钟声应之。
如“七月流火”三章,皆“七”字起,“七”字则是清声调,亦以清声结之。如“五月斯螽动股”,“二之日凿冰冲冲”,“五”字“凿”字皆是浊声黄钟调,末以浊声结之”。
[此即《补笔谈》所谓“杀声”也(否!杀声怎见得即所谓毕曲!)。度曲家于某调杀声用某字者,盖以纪此曲之当用某调耳,非各调别无可辨,徒恃此以辨之也。(否!杀声既为宫调之关键,则杀声用某字,自当即某调耳,问题在于杀声并非即曲调之毕曲!)朱文公(熹)误谓“调之所系,全在首尾二字。”蔡(元定)季通因此附会为起调/毕曲之说,以贻(遗留)误来学,遂为近代以来言乐者之一大迷津(道也)矣。]
[案:蔡元定《律吕新书》起调/毕曲之说,于古未之前闻也。
(前人乐书既「原不可尽信」,则即有前闻,亦不一定为事实真相!)。
彼盖因郑译之八十四调,去二变而演为六十调,于心终觉茫然无术以别之,因见沈氏《笔谈》某调杀声用某字,又见(张功甫1153—1211<)行在(录>)谱子:“首一字是某调,章尾即以某调终之”之语,又以“杀声”及‘首尾”等语不典,遂乃撰为起调/毕曲之言,以为六十调之分别在此,而又讳其所自来,以惊愚惑众,究之于沈氏(括,字存中)之所谓杀声者,又何尝了然于心哉!
某调杀声用某字者,欲作乐时见此曲杀声是某字,即用某调奏之(不错!),非宫调同此抗坠,而徒恃杀声一字以为分别也(否!杀声既为宫调之关键,则杀声用某字,自当即某宫调么!但杀声是调首,而并非毕曲!)
如宫调别无可辨,徒以杀声辨之,则黄钟起调/毕曲谓之黄钟宫者,改作太簇起调/毕曲,又可谓之太簇宫,则宫调亦至无定不可据之物矣。(前言杀声,后言起调/毕曲,两者本非一物么!问题在此!)
后之论乐者,如唐应德(顺之,明1507─1560)、(安溪)李(光地)晋卿(1642-1718)辈,咸奉起调/毕曲为圣书,岂知其为郢(ㄧㄥv)书燕说(误解文字,穿凿附会)浅近如此乎?
杀声者,即姜尧章所谓“住字”也(不错!)。
以今器考之,
琵琶第一弦声最浊,即琴第七弦,燕乐七宫应之(此论无据!)。杀声:
高 宫用(下)四字(大吕),即四字调;( G调)
仙吕宫用(下)工字(夷则),即工字调;( D调)
中吕宫用(下)一字(夹钟),即一字调;( A调)
黄钟宫用(下)凡字(无射),即凡字调。(bE调)
道 宫用 上字(仲吕),即上字调;(bB调)
正 宫用 六字(黄钟),即六字调;( F调)
南吕宫用 尺字(林钟),即尺字调;( C调)
古七宫一均,即今琵琶之七调也。(此论无据!)
三弦第一弦声最浊,即琵琶之第二弦,(此说不实!)燕乐七商应之(此论无据!)。杀声:
高大石调用(下)一字,即一字调;
商 调用(下)凡字,即凡字调;
双 调用 上字,即上字调;
越 调用 六字,即六字调。
小 石 调用 尺字,即尺字调;
大 石 调用(高)四字,即四字调;
歇 指 调用(高)工字,即工字调;
古七商一均,即今三弦之七调也。(此论无据!)
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然则今之
(下)一字调乃古之高 宫,
(下)凡字调乃古之仙吕宫,
上字调乃古之中吕宫,
六字调乃古之黄钟宫,
尺字调乃古之道 宫,
(高)四字调乃古之正 宫,
(高)工字调乃古之南吕宫,
(「其杀声用某字,即今之某字调也」,是不错的。
惟“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之说,为凌廷堪所独创,但并无任何论据。
事实当是,高宫(在宋属大吕(下四)宫),在唐属夹钟(下乙)宫,高大石调在宋属夹钟(下乙)商,(在唐属仲吕(上)商)。这是律制问题么!与今之俗乐,用三弦之对应,不用琵琶之对应,何干呀?
“高 宫用(下)四字,即四字调;
中 吕 宫用(下)一字,即一字调;
高大石调用(下)一字,即一字调;
(下)一字调,乃古之高 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