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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证类本草-第6页

>药有阴阳配合,(臣禹锡等谨按蜀本注云∶凡天地万物,皆有阴阳、大小,各有色类,
寻究 其理,并有法象。故毛羽之类,皆生于阳而属于阴;鳞介之类,皆生于阴而属于阳。所以空 青法木,故色青而主肝;丹砂法火,故色赤而主心;云母法金,故色白而主肺;雌黄法土,
故色黄而主脾;磁石法水,故色黑而主肾。余皆以此推之,例可知也。)子母兄弟,(臣禹锡 等谨按蜀本注云∶若榆皮为母,浓朴为子之类是也。)根茎花实,草石骨肉。有单行者,
有 相须者,有相使者,有相畏者,有相恶者,有相反者,有相杀者。凡此七情,合和视之,当 用相须、相使者良,勿用相恶、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者;不尔,勿合用 也。(臣禹锡等谨按蜀本注云∶凡三百六十五种,有单行者七十一种,相须者十二种,相 使者 九十种,相畏者七十八种,相恶者六十种,相反者十八种,相杀者三十六种。凡此七情,合 和视之。)
上本说如此。今按其主疗虽同,而性理不和,更以成患。今检旧方用药,亦有相恶、相 反者 ,服之乃不为害。或能有制持之者,犹如寇、贾辅汉,程、周佐吴,大体既正,不得以私情 为害。虽尔,恐不如不用。今仙方甘草丸,有防己、细辛,俗方玉石散,用栝蒌、干姜,略 举大体如此。其余复有数十条,别注在后。半夏有毒,用之必须生姜,此是取其所畏,以相 制尔。其相须、相使者,不必同类,犹如和羹、调食鱼肉,葱、豉各有所宜,共相宣发也。
药有酸、咸、甘、苦、辛五味,又有寒、热、温、凉四气,及有毒、无毒。阴干、曝干,
采造时月生熟,土地所出,真伪陈新,并各有法。
上本说如此。又有分剂称两,轻重多少,皆须甄别。若用得其宜,与病相会,入口必愈,
身 安寿延;若冷热乖衷,真假非类,分两违舛,汤丸失度,当瘥反剧,以至殒命。医者意也,
古之所谓良医者,盖善以意量得其节也。谚云∶俗无良医,枉死者半;拙医疗病,不如不疗 。喻如宰夫,以鳝(音善)鳖为 羹,食之更足成病,岂充饥之可望乎?故仲景云∶“如此 死者,愚医杀之也。”
药性有宜丸者,宜散者,宜水煮者,宜洒渍者,宜膏煎者,亦有一物兼宜者,亦有不可 入汤 上本说如此。又按∶病有宜服丸者,服散者,服汤者,服酒者,服膏煎者,亦兼参用,
察病之源,以为其制也。
欲疗病,先察其源,先候病机,五脏未虚,六腑未竭,血脉未乱,精神未散,服药必活。
若病已成,可得半愈。病势已过,命将难全。
上本说如此。按今自非明医,听声察色,至乎诊脉,孰能知未病之病乎?且未病之人,
亦无 肯自疗。故桓侯怠于皮肤之微,以致骨髓之痼。今非但识悟之为难,亦乃信受之弗易。仓公 有言曰∶“病不肯服药,一死也;信巫不信医,二死也;轻身薄命,不能将慎,三死也。”夫 病之所由来虽多端,而皆关于邪。邪者,不正之因,谓非人身之常理,风、寒、暑、湿、
饥、饱、劳、逸,皆各是邪,非独鬼气疫疠者矣。人生气中,如鱼在水,水浊则鱼瘦,气昏 则人病。邪气之伤人,最为深重,经络既受此气,传入脏腑,随其虚实冷热,结以成病,病 又相生,故流变遂广。精神者,本宅身以为用。身既受邪,精神亦乱。神既乱矣,则鬼灵斯 入,鬼力渐强,神守稍弱,岂得不致于死乎?古人譬之植杨,斯理当矣。但病亦别有先从鬼 神来者,则宜以祈祷祛之,虽曰可祛,犹因药疗致愈,昔李子豫有赤丸之例是也。其药疗无 益 者,是则不可祛,晋景公膏肓之例是也。大都鬼神之害则多端,疾病之源唯一种,盖有轻重 者尔。《真诰》中有言曰∶常不能慎事上者,自致百 之本,而怨咎于神灵乎?当风卧湿,
反责他人于失覆,皆痴人也。夫慎事上者,谓举动之事,必皆慎思;若饮食恣情,阴阳不节 ,最为百 之本。致使虚损内起,风湿外侵,所以共成其害,如此者,岂得关于神明乎?唯 当勤于药术疗理尔。
若用毒药疗病,先起如黍粟,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十之,取去为度。
上本说如此,按今药中单行一两种有毒物,只如巴豆、甘遂之辈,不可便令至剂尔。如 经所 言∶一物一毒,服一丸如细麻;二物一毒,服二丸如大麻;三物一毒,服三丸如胡豆;四物 一毒,服四丸如小豆;五物一毒,服五丸如大豆,六物一毒,服六丸如梧子;从此至十,皆 如梧子,以数为丸。而毒中又有轻重,且如野狼毒、钩吻。岂同附子、芫花辈邪?凡此之类,
皆须量宜。(臣禹锡等谨按唐本旧云∶三物一毒,服三丸如小豆;四物一毒,服四丸如大 ;五物一毒,服五丸如兔屎。注云∶谨按∶兔屎大于梧子,等差不类,今以胡豆替小豆,
小豆替大豆,大豆替兔屎,以为折衷。)
疗寒以热药,疗热以寒药,饮食不消以吐下药,鬼疰蛊毒以毒药,痈肿疮瘤以疮药,风 湿以 上本说如此,又按药性,一物兼主十余病者,取其偏长为本,复应观人之虚实、补泻,
男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