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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宋-杨仲良-第140页

诏从段少连所请,尚书省官带内外制及兼三司使、副不赴集议者,以违制论。集贤校理赵良规以为不可,上言曰:『国朝故事,令敕、仪制别有学士、知制诰、待制、三司副使著位,视品与前朝异同,无在朝叙职、人省叙官之说。若全不论职,则后行员外郎兼学士,在朝立丞、郎上,入省居比、驾下;知制诰、待制入朝与侍郎同立,入省分厕散郎;员外郎任三司副使、郎中任判官,在三司为参佐,入本省为正员,所以旧来议事集,尚书省官带职者不赴,别诏三省悉集,则及大小两省;内朝官悉集,则及学士、待制、三司副使;更集他官,则诸司三品、武官二品,各次本司长官。故事:尚书省官带知制诰、中书省奏班部簿,即是于尚书省、御史台了不著籍,故有「绝曹」之语。又凡定学士、舍人两省著位,除先后入外,若有陞阶,皆特禀朝旨,岂有在朝入省迭为高下?』诏御史台、礼院详定,久不决。于是判礼院冯元等奏曰:『会议之文,由来非一,或出朝廷副旨,或徇官司旧规,故集本省者即南省官;集学士、两省台官者,容有内制、给舍、中丞;集学士、台省及诸司四品以上者,容有卿、监;集文武百官者,容有诸卫。盖谋事有大小,集官有差等,率系诏文,乃该余职。段少连以太常易名之细,考功覆议之常,误为群司普当会席,列为具奏,婴以严科,遂使绝曹清列还入本行,分局常员略无异等。请臣僚拟谥,止集南省官属,或事缘体大,临时敕判,兼召三省、台、寺,即依旧例。』御史台别奏云:『今尚书省官任内制者系台省之籍,无坐朝之实。论职官之言,正为绝曹者设,岂可受禄?则系官定俸,议事则绝曹为辞。况王旦、王化基、赵安仁、晁迥、杜镐、杨亿,皆当预议于尚书者,故相李昉为主客郎中、知制诰,曰屡经都省议事。散骑常侍徐铉见江南旧儒所说次第略同,又议大事,仆射、御史大夫入省,唯仆射至厅下马。于今行之,所以重本省也。故都堂会议,列状以品,就坐以官。忽此更张,恐非通理。』礼官吴育曰:『两奏各有未安。尚书制度虽崇,亦天子之有司。在朝廷既殊班列,入有司辄易尊卑,是以朝省为彼我,官职分二事也。两制近职若有事议,而云绝班不赴,非所以求至当。且知制诰中书省奏班簿,是谓绝班。翰林学士亦知制诰,不绝班簿,此因循之制,未为确据。纵绝班有例,而绝官无闻。一人命书,三省连判而都无所系,止为俸钱,岂命官之理?今取典故中最明一事,足以质定:祥符五年,仆射上事仪,绝班之官别头赞引,不与本省官同在迎班。请凡会议,省官带近职者别作一行而坐,自为序列,非以相压。若诏两制、台省、诸司、卫官毕集,则各从其类,自作一行,书议如其次。』诏:『尚书省议事,应带职官三司副使以上并不赴;如遇集议大事,令赴别设坐次。』
校勘记
[1]二月壬戌 按:此条亦在天圣四年,当置本卷之首。见《长编》卷一○四。
[2]荡人心志 原本作『伤人心志』,据《长编》卷一○四改。
[3]安抚 原本作『安辅』,据《长编》卷二二改。
[4]戊午 原本作『丁巳』,据《长编》卷三一四改。
[5]韩琦 原本作『韩玮』,据《长编》卷三一四改。
[6]所出土 原本作『所出上』,据《长编》卷一○二改。
[7]折计 原本脱『计】字,据《长编》卷一○二改。
[8]都水校尉 原本作『都水使者』,据《长编》卷一○四改。
[9]留逵 《长编》卷一○四作『刘逵』。
[10]辛未 原本作『丁卯』,据《长编》卷一○五改。
[11]二月戊辰 原本作『二年』,据《长编》卷一六六改补。
[12]今后 原本作『今从』,据《长编》卷一六六改。
[13]三驾皆以待礼事 原本作『三驾□□□礼事』,据《长编》卷一二八补。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三十一
仁宗皇帝
议乐
景祐初议
  仁宗景祐元年十月壬午,命龙图阁待制燕肃、集贤校理李照、直史馆宋祁同按试王朴律准。肃时判太常寺,建言:『旧太常钟、磬皆设色,每三岁亲祠则重饰。岁既久,所涂积厚,声益不协。』故有是命。帝亲阅视律准,题其背以属太常。肃等即取钟、磐,剗涤考击,用律准按试其声,皆合。
  二年二月丙辰朔[1]:燕肃等上考定乐器并见工人。戊午,御延福宫临阅,奏郊庙五十一曲。因问李照:『乐何如?』照对:『乐音高[2]。』命详陈之。照乃进言:『王朴律准视古乐高五律,视禁坊乐高二律。击黄钟则为仲吕,击夹钟则为夷则,是冬兴夏令,春召秋气。盖五代之乱,雅乐废坏,朴创意造律准,不合古法,用之本朝,卒无福应。又编钟、铸钟无小大轻重厚薄长短之差,铜锡不精,声韵失美,大者陵,小者抑,非中度之器。相传以为唐旧钟,亦有朴所制者。昔轩辕氏命伶伦截竹为律,复令神瞽协其中声,然后声应凤鸣,而管之参差亦如凤翅。其乐传之复古,不刊之法也。愿听臣依神瞽律法试铸编钟一簴,可使度量权衡协和。』有诏许之,仍就锡庆院铸。庚申,太常博士、直史馆宋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