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从前已经制造者,贵国王须即令其搜尽,投之海底,断不许天地间更有此种毒物。非独内地人民不受其害,即贵国民人既有造作,安知其不吸食,并令造作而禁之,则贵国亦不受害,岂不各享太平之福,而益见贵国恭顺之忱!如此则明乎天理,而上天不至降灾;协乎人情,而圣人亦必嘉祥。况内地既经严禁,无人吸食,即该夷等仍行制造,终亦无处销卖,无利可牟。
与其亏本徒劳,何不改图生业?现在内地搜出,尽付油火焚烧,若再有夷船夹带鸦片前来,不能不一体烧毁,恐船内他货,亦难免玉石俱焚,是利未得而害已形,欲害人而先害己。天朝之所以能臣服万国,正有不测之神威,无谓言之不早也。贵国王接到此文,即将如何严禁断绝缘由,速行移覆,幸勿诳说迟延。
伫切!盼切!
五月,王大臣等会议查禁鸦片章程三十九条。
(一)沿海奸徒,开设窑口,勾通外洋,囤积鸦片,首犯拟斩枭,为从同谋及接引护送之犯,并知情受雇船户,拟绞监候;该管官知情故纵者革职,失察者分别议处。
(一)沿海员弁兵丁,受贿故纵,拟绞立决;知情徇纵,俱发往新疆,官弁充当苦差,兵丁为奴;失察者分别议处,兵丁杖徒。
(一)合伙开设窑口并合伙兴贩者,以造意为首,余具以为从论。
(一)沿海奸徒,寄存洋船烟土,照开设窑口从犯治罪。
(一)官役拿获贩烟吸食之犯,得财卖放者,与犯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失察之该管官,分别议处。
(一)收禁人犯,如有禁卒人等将鸦片烟私行传递或为代买者,发极边烟瘴充军;其递解之犯,解役人等有犯前项情弊,发近边充军;赃重者,计赃以枉法论;失察之该管官,分别议处。
(一)兵役匪棍,以查烟为由,肆行抢夺,并挟雠诬赖者,俱发极边充军;赃一百二十两以上者,为首拟绞监候;失察之该管官,分别议处。
(一)鸦片烟案内,流罪以上人犯,告称留养者,概不查办。
(一)事未发而自首者免罪,闻拿投首者减一等,首后复犯加一等治罪。
(一)吸食之案,止准官弁访拿,不许旁人讦告。
(一)开设烟馆,首犯拟绞立决,从犯及知情租屋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兵役包庇,与犯同罪;有赃计赃,准枉法从重论;失察之该管官,分别议处。
(一)栽种罂粟,造制烟土,及贩烟至五六百两,或兴贩多次者,首犯拟绞监候,为从发极边烟瘴充军;兴贩一二次,数不及五百两者,为首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发边足四千里充军;兵役贿庇,与首犯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知情租给房地之业主,受雇之船户,一年以外者,发边远充军,一年以内杖流,半年以内杖徒;州县官知情故纵者,革职永不叙用;失察之该管官,分别议处。
(一)栽种罂粟尚未制烟售卖,及收买烟土、烟膏未售卖者,为首发极边烟瘴充军,为从杖流。
(一)吸烟人犯,均予限一年六个月。限满不知悛改,无论官民,概拟绞监候。
(一)平民吸烟,在一年六个月限内者,拟杖流。如系旗人,销除旗档,一体实发。
(一)在官人役,并官亲幕友,一年六个月内在署吸烟者,照平民加一等治罪。该管官知情故纵者革职,失察者降调。
(一)职官吸烟在一年六个月内者,发新疆充当苦差。
(一)兵丁吸烟在一年六个月内者,发近边充军。该管官知情故纵者革职,失察者分别议处。
(一)开设烟馆,栽种罂粟,制烟兴贩,首从各犯除见拟死罪外,其余俟一年六个月后,拟绞监候。
(一)吸烟人犯虽经改悔戒绝,但有存烟灰者,杖一百。
(一)制卖鸦片烟具者,照造卖赌具例,分别治罪。失察及拿获之该管官,分别议处议叙。
(一)同居子弟有吸烟家,家长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窃例治罪。
(一)职官因吸烟发往新疆者,概不准各城大臣因事保奏。
(一)宗室觉罗吸烟者,发往盛京,严加管束。如系职官及王公,均革职革爵,发往盛京,永不叙用。如犯在一年六个月限满后者,照新定章程加重拟绞监候,宗人府会同刑部,恭进黄册请旨。
(一)太监内如有从前吸食者,限一个月内自首免罪;再限三个月内,令总管太监认真搜查。如有收藏烟具者,审明从重治罪。如三个月限满,半年以内,有在禁门以内各值房吸食者,均拟绞监候,在外围值房吸食者,枷号六个月,发极边烟瘴,永远枷号,遇赦不赦。失察之总管首领及同屋太监,奏请分别降革治罪。如系首倾吸食,均照禁门以内新拟罪名办理。
失察之本管总管,奏请分遣究出贩烟之人同罪,若系民人,交刑部加等治罪。至陵寝首领太监等有吸食者,照外围办理。其王公门上及各大臣宅中之太监等有吸食者,交慎刑司永远枷号不赦。如半年以后,仍有吸食,在宫门以内者,拟斩监候。外围等处及陵寝当差,并王公门上大臣宅中并已为民太监等,拟绞监候。各项失察处分,仍照前议办理。
(一)洋商住澳住行,卖货完竣,即饬遵照定限起程。如一逾限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