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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福惠全书-清-黄六鸿-第53页

。即思释放。如其不然。良懦之民。不能受此极刑。自然诬服。即令是盗。何妨诡供。以免一时之苦。而宁至于抵死不招耶。此不可不知也。说者曰、夹棍得力。全在将收未收之际。此时招为强盗。即是真强盗。招为人命。即是真人命。夫人命与强盗不同。人命所犯。或出素仇。或出一时忿激。自知罪莫可逃。且事后未必无悔。故三木旋加。而口吐直供。若夫强盗。乃处心积虑。专在刼财伤人。性本凶恶岂肯一拢即招纵或有之。是又欲于解上打滚者也此亦不可不知。
福惠全书卷之十一终
●福惠全书卷之十二
刑名部二
◆刑名部二
问拟
○问拟
问拟者、问其所犯之由。而拟其罪也。拟罪原有一定之律例。律乃一代之典章。例为因时之断制。以其所犯。与律例之条。恰相吻合者。因而拟之。以定其应得之罪非谳狱者所可以臆为之也故有例须照例。无例方照律。其所犯。例与律俱无正条。则用比照法。合应比照某律。比照某例。定拟上请定夺。俟批允发落 【按例有奉 旨所行者、有大部请 旨更定者。俱增入新例直省通行、故例时有增改非若律之为定程也。凡应照新例问拟者。尤宜留心。庶无舛错。】
  律法虽有定条为严密然古人制律之心原存恺恻葢因所犯之罪虽一而所犯之情不一故又原其情。而同一罪中。更为分别。如同一死罪。则有立决。监候、真犯、杂犯、之不同。同一笞杖徒流。则有五十、六十二年、三年、逓减之不同。又有的决、折赎、并赎锾有力、稍力、收赎、赎罪、之不同。今人用律之心。与古人制律之心。本无殊异。是贵原其情而分别之矣然律之意义甚微。难以悉。今姑就律中所载。以准等八字。加减等十六字。详以释义。着之于篇。以知凡有所拟。不离乎是。譬衡之有权。尺之有度。庶问拟者有所指归焉耳、至于则例、有因所犯罪虽轻。而情可恶。罪虽重而情可矜。或奉 特旨。或经部议。因着为例。然时有更改。尤宜用心云。 【释五刑附】
括八字义诀
  释十六字
  释五刑
  释死罪之不同
  释笞杖徒流决赎不同
  释赎锾不同
  问拟余论
  释供状
  释看语
  释招状
  释定议
  释举照
  照提
  释卷案
△括八字义诀
以同真犯准有间。皆无首从各同罪。其变于先及连后即尽复明若上会。
  以 以者与真犯同谓如监守贸易官物。无异真盗。故以枉法论。以盗论。并除名剌字、罪至斩绞、
  准 准者与真犯有、间矣、谓如准枉法、准盗论、但准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之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皆 皆者不分首从一等科罪谓如监临主守职役同情盗所监守官物、并赃满数皆斩之类、
  各 各者彼此同科此罪谓如诸色人匠、拨赴内府工作、若不亲自应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类、
  其 其者、变于先意谓如论入议罪犯、先奏请议、其犯十恶、不用此律之类
  及 及者事情连后谓如彼此俱罪之赃及应禁之物、则皆没官之类、
  即 即者意尽而复明谓如犯罪事发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类
  若 若者文虽殊而会上意谓如犯罪未老疾事发时老疾、以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者、亦如之之类
△释十六字
一曰加 加者数满乃坐如窃盗赃物一两、杖六十、至十两方加至杖七十不及十两者不加也、又如笞满加杖、杖满加徒徒满加流流满加绞、本条无人死者不得加入于死罪止流三千里之类、
  一曰减 减者、从轻之、法如皆为从者减、失觉察者减、失出入人罪者减无禄人减、又如二死三流流、各同为一减之类、 二死同为一减谓绞斩减一等、俱从轻拟流三流同为一减谓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减一等、俱从轻拟徒也
  一曰计 计者、对并而言如称计赃、乃止其所得之数科罪、计雇工赁钱为赃之类
  一曰通 通者、总计而言如通计前罪、先后并拟贴徒贴杖、通减通考之类、
  一曰坐 坐者应得之位也如逃叛自首、减罪二等坐之、家人共犯坐家长、妇人犯罪坐夫男、以所隐之罪坐之不坐连坐之类○夫乃丈夫男子也、
  一曰听 听者由其意之所欲如犯流父子欲随者听妻妾犯奸欲留者听之类、
  一曰依 依者欲附诸条如造魇魅杀人依本杀法、依常人一体充赏、依巳徒又犯徒依杀尊长卑幼本律、依老疾幼小论之类、
  一曰从 从者归一科断之意如从重论、从夫嫁卖、从新拘役、从本色发落、从尊长遗言之类、
  一曰并 并者、数事均得本罪如临军征讨、行粮违限不完、临敌缺乏、承调不进兵策应承差报告军期违限、因而失悞军机并斩之类、
  一曰余 余者事外之意如余罪听后发落、余皆征之、余皆勿论、余罪收赎、余为从论之类、
  一曰逓 逓者按次循级之谓如官司失出入人罪、吏减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