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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爝火录-清-李天根-第51页

抱痛;敢辞薪胆之瘁,誓图俘馘之功。尚赖亲贤:戮力劻勷,助予敌忾。其以明年为弘光元年,与民更始,大赦天下。所有合行事宜,开示于后:
一、在京文武各官,俱照原官加升一级;无级可加者,进勋阶一级,给与新衔诰命。在外督抚、监司、守令,俱照新衔给与应得诰命。有碍于典制典封不得自遂者,准请名貤封。
一、前朝文武大臣,有劳绩可纪、品行可师而幽光未阐、谥荫未全者,该部即类题补给。
一、在籍阁臣暨六卿之长年六十以上者,存问;其有遣配及闲住者,俱准复原职,该抚按奏明存问。三品以下,先行豁罪;其中创乂日久、情可矜原者,着吏部行文抚按从公采访、列名报闻,分别酌用。该部亦发访单确行察核,公论佥同,据实奏闻报用;不得借端然灰,致滋幸滥。
一、诸藩有流寓失所者,行各抚按善为安置。除南直不列藩封外,如浙之台州、处州、闽之邵武、汀州、广之南雄、韶州等郡,酌议来说。
一、宗室在南京者,名粮宜按时给发;其管理约束有年,准加敕优奖。
一、公侯伯共该五十余人;北都沦陷,亡者甚多,今现在不过十余人。所有应得常禄,往日本、折三七关支或本、折中半兼支者,俱于折色中各折本色一半,每名折银七钱,以示优礼世臣之意。
一、累朝及现在公主所出子孙,各荫一子入监读书;如无当荫者,准于原荫武职上量加一级,兵部即与题覆。
一、七十以上年高有德者,府县申报抚按。已冠带者,仍作旌异;未冠带者,给与冠带。其细民于元年量给膳米,以称朕养老至意;但不得因而徇滥、因而诈扰。
一、忠义殉难者,该抚按确察题明,准予赠恤荫谥,还予建祠。有年远未沾恩者,照例一体行;不许需索留难。
一、举人以字句蒙摈及停科者,俱准于弘光二年给文赴部会试;其行止有碍、无关伦理者,该抚按奏明一体会试。
一、各府州县廪生,例得恩贡,务收真才以需后用,不拘年序。
一、赴京举贡监生,道途寇阻、资斧为艰,合行考录以疏淹滞,五年则减十年;举贡生监仍照例行。
一、换授与保举、副榜、特用等项,以后尽行停止。系副榜廪监出身或经荐过者,照旧量用;不得过抑,以塞贤路。
一、山林草泽、下僚贱吏有真正奇材异能、可以匡时御乱者,除从前已颁抚按行各属从公察报外,今仍着在京各部科道等衙门一体从公保举,确定数人,以凭拔用。如徇情贿嘱,事后发觉及试验罔效者,举主连坐。
一、北直、山东、河南、山西、陕西、辽东等处文武官生义不从贼,在南者除文武现任、废籍,听吏部察明推升起用外,其生员流寓无归、进取无路者,俱赴礼部报名,仍取乡官印结及各生互相保照,照各省直地方廪增附名色分寄应天府学,学臣一体考试作养,以示优恤士子之意。其武弁指挥、千百户等如有真正袭替号纸脚色,许赴兵部察验明确,准附在京各卫寄俸,勿令失所。
一、陷贼各官本当戮窜,恐绝其自新,暂开一面。有能返邪归正者,宽其前罪;有能杀贼自效者,准以军功论。
一、钱粮屡经赦宥,民未沾恩;在民者惟利顽户,在官者惟饱奸胥:朕甚悯焉。今于弘光元年,不论本色、折色量蠲一分;其本色,仍改折二分。除北直、山西、陕西全免五年外,山东、河南全免三年外,其江北、湖广蠲十分之五;其江西曾经蹂躏地方,抚按察明照四川蠲十分之三;其辽饷名色,尽行蠲免。南粮作何归并,该地方官从长计议,务苏民困。俟大仇既复,朝廷尚有浩荡之恩焉。
一、漕粮原系永折地方,非比暂折、灾折内有虚粮、沙瘠、滩江等情。报部议折之故,已经酌处三、四;今当复还改折。其有罚兑副米等弊,尽行厘革。
一、新诏宽民间交易,如买置田产、户屋等项,皆小民脂膏。先年税契,不过每两二分、三分,今已加至五分;吏胥索买契尾,又索加耗。其业主屡更,重复报税,不一而足。自后以五年推收、十年大造为则,每两止取旧额三分;未至期者,不许奸徒妄报,指诈害民。
一、开垦屯种,屡旨激劝,未见成效;皆因新垦未熟,而催科迫之。自后不论军民人等有能垦废为业,不费在官一文一粒者,即三年成熟后计亩升科,止照本县额定升合征取一半,永减一半,以示鼓舞招来;永着为令。
一、内外监追还官入官给主赃物问已成案、已经完纳者,依例减等发落。其正犯监追已故家属代禁、财产尽绝者,开立所犯情罪,奏请定夺;系给主赃,径行豁免。
一、内外衙门见监囚犯,有情可矜疑及人命在辜陷外者,覆审是实,比照热审例俱免死,发边卫充军;军改徒、徒改杖、杖释放。
一、小民犯罪各有正律,除真正强盗、人命法不应赎者,其余徒、杖、笞者折赎,原不定例。近因军兴费繁,院道府动云有司设处,凡一切讼狱,不论事之大小、理之曲直,但以犯者身家厚薄为差等,借题措饷。院道府官动罚千金、万金,州县官动罚米数百石、百石,折银以充库需,究无实际;致小民倾家破产,性命随之。如此虐政,宜痛革止。
一、上供柴炭,该部酌量数目,专官采办;不许派扰商民。其供事(一作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