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给山北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脚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每名计一甲一分九厘三毫七丝八忽。毛少翁社屯丁四名,大鸡笼社屯丁一十四名,金包里社屯丁二十六名,北投社屯丁一十八名,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小鸡笼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给八连港埔地二十甲六分零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二分三厘四毫,又田寮港埔地一十甲零六厘,每名计一甲零三厘一毫零九忽。龟仑社屯丁一十四名,南崁社屯丁一十三名,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给三角涌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厘,每名计一甲零八厘六毫四丝一忽。
以上应给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一分三厘零九忽八微。
存俟垦成充公项下:
一、凤山县属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厘,又头社山脚埔地七十二甲。
一、淡水厅属杨梅埔埔地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零五厘二毫四丝,又大嵙崁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厘六毫八丝,交佃首黄燕礼、姜胜智,通土尚夏、阿生等督佃开垦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务公用,业经详明在案,通台分给并存俟垦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理合登明。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办通台屯蕃粮支给存数目,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府属淡水厅台、凤、嘉、彰四县
实征项下:
全年共实征屯租粟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议请每石折征佛银一元,共折征佛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辫六尖四厘二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纳佛银八十元,合共折征佛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辫六尖四厘二毫。内除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银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元四角六辫六尖四厘二毫。
支给项下:
千总二员,每员给番银一百元,全年共给佛银二百元。批总四员,每员给番银八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三百二十元。外委十二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七百二十元。屯丁四千名,每名给番银八元,全年共给佛银三万二千元。以上共支给佛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
实在存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辫六尖四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
淡水厅属
实征项下:
全年应纳屯租谷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零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佛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
除分发项下:
芎蕉湾之鸡笼山脚隘丁三十名,铜锣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给口粮谷三十石,向系庄民业佃四、六公同■〈勹外云内〉出。今该处田面大租已经归屯,则系屯为业主,所有应贴四分之粮业,经议请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给,全年共应■〈勹外云内〉给口粮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银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粮谷三十石,向来亦系业佃■〈勹外云内〉出,今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无另有业佃可以■〈勹外云内〉出,所有口粮亦经议请于屯租内官为照给,全年共应给口粮谷三百石,折银三百元。
一、佃首刘维纲,经理芎蕉湾、中心埔、铜锣圈三处租务,年给辛劳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刘硕彦,经理蛤仔市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黄燕礼,经理杨梅埔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姜胜智,经理九芎林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查官收租谷,现在议设五佃首经收,以专责成。除系业户充当及通土毋庸议给外,其选充之佃首,应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给辛劳谷六十石,以资办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银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银一万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堑、武朥湾大小四屯,把总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共银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一万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台湾县佛银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凤山县佛银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给连协济共佛银一万六千一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台湾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征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雨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二千九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
支给项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员,年给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