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担承,不干福德祠之事。口恐无凭,合立喜献祠地及地租字一纸,送交福德祠碑为照。
批明:即日将地租佃户名簿一并交付,再照。
乾隆二十二年月日。
代书人李伸
喜献祠地及租业主郭宗暇
(二)
同立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人吴中湖、吴朝清等,有承祖父吴际盛名号,承纳业主王崇山裔孙王顶大租田业一处,址在大加蚋保郡城内。今该地成为兴市,兹有佃户徐思之向给店地两处,每各六间,立付地基字二纸执照。两处每年照章应纳地基租共项□□□元。湖、清等今因乏银别用,兄弟相议,愿将此两处地基租项□□□元尽卖,先卖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原佃户徐思之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地基租价银三十一元三角八辫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湖、清等兄弟亲收足讫;随将两处,每年店地租项杜卖尽根,免分完单。每年带王家大租,系归吴家自给,不干买主之事。立凭准字交付买主前去掌收抵利,永为己业。自至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分文不留,亦无典挂他人,来历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湖兄弟子孙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现银明买明卖,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绝地租银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同中湖、清等亲收过字内价银三十一元三角八辫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九年八月日。
代笔人徐维新
为中人石蕴辉
知见人堂见中霖
吴中湖
同立杜卖尽根地绝契人
吴朝清
第三节其它契字
(一)
立卖屋契人本家叔祖王赞卿,有上手明买番地基一所,坐落大武郡旧社南势,东至本宅竹头为界,西至禾程为界,南至竹园外水井为界,北至本宅为界,四至明白;内带竹一头。今因乏银别创,自情愿出卖,托中引就送与侄文魁前来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出得时值屋地价银三两五钱正。其银即日同中拜收足讫;其屋地同中踏过,付侄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无取赎,内外人等不得争阻此屋地。并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系卖人一力抵挡、不干银主。此系叔侄甘愿,恐口无凭,立卖屋契并上手缴连共二纸,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雍正十三年二月日。
代笔人英杰
在见阿应
为中人元逊
立卖屋契叔祖赞卿
(二)
立杜卖屋契本家叔王文魁,先年承有屋地一座,坐在大武郡南势。叔因乏银凑用,情愿出卖一片,托中送与堂侄奇万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出得屋价银一两四钱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付用;其屋宇带地基北片,对中厅分界,各坐一片。其买所任侄修整高筑,内外人等不得异言阻挡。此系叔侄甘愿,各无迫勒;如有来历不明,系叔一力抵挡,不干侄之事。今欲有凭,立屋契一纸为照。
乾隆三年十二月日。
代笔中人叔芝爱
在见人叔正山
文苍
立卖屋契人叔文魁
(三)
立卖地基契本家兄正山,先年承有地基一处,坐在大武郡旧社南势屋地一座,带园竹在内,四分之一均分。因乏银凑用,自情愿出卖,前来托中送与本家弟元珍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出得番钱银一两正。其银即日同中秤收足讫付用;其屋地照分踏过,付弟修筑架居,内外人等不得争阻。恐有来历不明,系兄山出头一力抵挡,不干弟之事。恐口无凭,特立卖契一纸存照。
内批:即日收过契内银完明。
乾隆五年八月日。
依口代笔中人温俊成
在见侄芝爱
立卖屋地基本家兄正山
(四)
立卖店契人黄荣周,承祖父遗下瓦店一座二栋,坐落沙辘街沟仔墘,坐东向西,东至李龙奇厝后,西至车路,南至沟边杨家店,北至本家店为界;四至分明。今因长兄回唐料理家务,不得前来,今又寄信唤回,自不能守候,尽问房亲不就承受,外托中引受吴三寅叔前来承买,三面言议出值时价银四十八员。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店随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中间并无来历不明,以及先典后卖等情;如有不明,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各无反悔。一卖千休,永为吴家己业,再无异言生端,口恐无凭,立卖契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四十八员足,再照。
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书叔光伟
中人詹子振
知见人同兄荣元
立卖契人黄荣周
(五)
立杜卖尽根茅屋连地契字人蔡士评,有承父遗下自宅填地起建茅屋一座,坐落沪尾街,土名崁仔脚,坐东向西。其界址,东至路界,西至蔡家界,南至吴家界,北至巷界;四至明白。并带厝盖、墙壁、门窗、户扇俱备,年配纳天后宫地基香灯银一钱正。今因乏银别置,甘愿出卖,先问房亲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王缄观出首承买,三面言定厝价三十六员正。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遂将茅屋搬空,交过买主王缄观掌管居住,或出税他人,不得阻挡。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日后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贴,异言生端滋事。此系评承父遗下,与别人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交加来历为碍;如有不明,评自出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