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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第148页

租银七十三员,又收到无利碛底银三十五员正,亲收足讫,批照。
再批明:即日打必里茅格母子方向银主玉赐兄手内,?借过银母二十四员。其银母每元全年贴利榖二斗,限满之日,到社清算,再批照。
再批明:约内上下墩水田,言定每元定例供纳水租三石,丰荒不得加减,量交于刘伴兄收入,批照。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日。
知见隘首土官知见
代笔廖耀彩
同姊阿麻茅格
同母麻六干四老
立收过现租银碛底银字番打必里茅格
(二四)
立起耕典契人叶德水、叶三魁等,承父钦赐、正深明买得旱田园大小三段,坐落土名里族三块厝庄。其二大段旱田毗连一片,东至土地园张家田为界,北至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番业户大租粟三斗,又带纳番口粮粟一石正,仍带竹围并盖草厝一座。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竹围厝宅田园一尽出典,先问亲属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王应瑞、王新炎身上出首承典,当即三面议定照值典价佛面番银二百七十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讫;随将竹围厝宅田园照契载四至,眼同踏明界址,一尽付与典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纳粮,不敢异言。其典不拘年限,如要取赎,以冬至前为期;至期未赎,依旧付典主掌管,不敢异言。仍保此业系水等承父明买,与内外亲属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为碍;如有一切不明等情诸弊,水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今欲有凭,立起耕典字契一纸,并缴与上手契十一纸,合共十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内佛面番银二百七十大员正足,照。
再批明:内带草厝三间,历年系耕人自己修理;若是倒坏,典主出银翻盖,诸费登记在账,要赎此业之日,自当总算清还,不敢少欠,合批明,在照。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蔡荖
知见人男叶木使
叶德水
立起耕典契人
叶三魁
代笔人廖彦明
(二五)
同立拨还垦资契字人周凤伦兄弟等,自乾隆四十五年,父祖周德有给得感恩社业户旷埔一处,乏力开垦,托中招到张训官出首前来备工资开垦成田。延今开垦已完,爰是邀请公亲到场同堂相议,周凤伦兄弟愿拨出父祖承买水碓大饭店茅屋一座,并两边草护厝大小间数不计,门窗、户扇、浮沈、砖石以及前后左右树木一应在内,东至大路界,西至路为界,南至路为界;北至大沟界。又愿拨出父祖承买厝东势水田一处,东至周阿英田岸界,西至大路界,南至大路界;北至竹园外小沟界。其厝并田四至界址俱各踏明,付与张训官为开垦之工资,永远居住耕作,掌管为业,不得阻挡。当自此以后,伦兄弟及子孙人等亦不得藉端取讨滋事。保此田并厝系是伦兄弟同承祖父遗下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中间亦无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伦兄弟出首一力抵挡,不干训官之事。此系凭公议约,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拨还垦资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此厝并田系是伦兄弟同承父祖遗下物业拨出,批明,再照。
再批明:东势水田大租水榖系张训官自己供纳,批明,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在场见人王其昌
邵玉印
为公亲人林元亨
蔡汉阳
代笔人曾彩云
周义锥
同立拨还垦资契字人周凤伦
周麟祥
(二六)
立杜卖永耕尽根水田契字房里社番林彩观、摆勺,承父明买过吞霄南势湖大埔水田一处,东至胡家、许家沟为界,西至张家田为界,南至圳沟为界,北至苏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通踏明白。原带溪圳水灌溉,递年带纳吞霄社番口粮租粟一硕五斗正,永远定例。观今因乏银凑用,愿将此田杜卖永耕,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番等俱各不能承领,外托中引就汉人林仕章出首承买永耕,当日凭中言断定时值杜卖永耕尽根价银二百三十大员正。即日其银同中见现交观亲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其田立契交付银主掌管,收租纳粮,永为他人财物等情,并无上手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系观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永耕尽根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批明:实收过契内佛头银二百三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道光十五年正月日
为中屯首潘永茂
莫乌蚋
男加骂
张妈生
表兄瓦厘
知见瓦厘加拔
在场王理观
通事詹套观
代笔侄乌蚋清
番林彩观
立杜卖永耕尽根水田契字房里社
妻摆勺
(二七)
立出永耕字社头番通事林玉春,番差义耆番拔魁、林海等,有埔堀一个,址在湳港西庄,年纳通事饷银二分。今因隔远看守不及,以招到湳港西庄陈文法领承耕作掌管,当日同中议定出得时值永耕价银一员五毫。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归用;其埔堀随即交付与文法官前去掌管,永为己耕物业。保此埔堀系春等交付文法永耕,与别番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