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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第144页

,先尽问房亲服内等不欲承受,托中送到族伯奇通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凭中出得值价银六百员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厝、园埕等项,同中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此物业系佑等承父遗下之业,与房亲等无干。一卖千休,永为通伯子孙己业,日后不敢异言生端,争长竞短,言找言赎等情,亦无重挂他人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佑兄弟等自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上手司印税契一纸,合约一纸,又太英税契一纸,共四纸,付执存照,行。另厝后带竹围一围,果仔宅园一段,再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六百员足讫,再照,行。
周年纳社番大租榖二十石,另纳陂租榖四石,分下共该输纳二十四石正,再照,行。
另批:水沟在祖佑田开筑通流,不得阻挡,再照,行。
上手垦单一纸,系王英锡收贮,再批明,存照,行。
上手林维妹与杨志诚二人合约,即是垦单,各收一张,今王英锡收执一张,存照,行。
业主。
乾隆三十八年二月日。
曾以礼
为中人
王荣锡
玉藏
信一
知见叔祖国旺
德胜
在场知见江氏
母亲张氏
代书人叔大缓
阿文
阿饶
立杜卖尽根契族侄祖佑
阿超
阿武
(一○)
立卖断尽根庄业契人潘振通、潘振芳、潘振声、潘天福,有承祖父遗下与王家合买周家原向竹堑社给垦田园租业一所,坐落旧社后连过溪等处,从前总土名雾仑毛毛埔,东至王家崁下溪为界,西至洪宅大车路为界,南至旧社前滥仔庄为界,北至麻投溪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共田犁份一百零六张,共园犁份一十二张,另糖廍一张,带蔗园犁份,年收佃租应完供榖七百三十八石九斗六升二合一勺,又应完买运榖一百石,又应完买补榖一百石,又应完■〈勹外云内〉丁耗羡廍饷银八十九员四角,又应纳竹堑社社课榖四百八十石,又应纳番丁银二十两。立户名潘王春公同掌管,收租完课,及后与王家分年轮管两年,王家轮值一年,通等轮值一年。通等祖父手内,因欠公项,并与社番控界破费,有借欠吴振利银五百员,又借欠吴金兴银三千一百员,又借欠王益三银三百五十员,又借欠罗德春银二百员,又借欠吴万德银一百员,共借欠四千二百五十员。嘉庆十一年,通等将承祖父遗交此庄业,两年轮值一年,写立约字,付吴振利等代为掌管,收租完课,扣还利榖外,余剩给通等领回,经通等自赴胡前宪禀请出示谕佃,向吴振利交纳在案。尚未经年,而振芳背约争收佃租,以致吴振利等不敢代管,又公项完缴不前,蒙翟分宪堂押比追,幸叨吴振利雅情具限认保,按期代完。兹通等情愿将此两年轮值一年庄业尽行出卖,先问伯叔弟侄族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招引吴益春前来承买,三面言议值时价银七千四百员,内除还前借欠吴振利等共银四千二百五十员外,尚剩价银三千一百五十员,吴益春即日同中照数,交通等亲收足讫;其庄业两年轮值一年,即照契内四至界址,交付吴益春掌管,自立户名,按年就佃收租完课,永远为业。此系仁义足价承买,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通等同子孙人等不得言赎言找,亦不得妄生觊觎,藉端图索滋事。嘉庆十三年以前,如有欠公项,及应纳竹堑社课番丁不清者,系通等应自完清,不敢贻累。保此庄业委系通等承祖父遗下与王家合买,对半均分,两年轮值一年应得物业,与伯叔弟侄族亲内外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拖欠公项,并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等情,通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家甘愿,各无抑勒,不得反悔异言滋端。口恐无凭,合立卖断尽根庄业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尚剩价银三千一百五十员,连除还前借欠吴振利等共银四千二百五十员,统收过价银七千四百员足讫,再照。
批明:通等祖父同王家承买周家契券,因乾隆四十二年,堂叔潘复和被抄遗失,久经禀明在案,并无抽匿情弊;倘日后寻出,应送交买主收存;若不送交买主收存,应作废纸,不得藉契图索滋端,再照。
再批明:其历年应纳社课番丁因番占界,经通伯父赴府前宪庆具控,蒙讯:若番将界地清还,社课照旧完纳;番若不将界地清还,即社课免纳。倘将来界地还与不还,社课纳与免纳,总系吴益春之事,与通等无涉,再照。
嘉庆十三年十二月日。
弟振壹
朱朝阳
为中人
林元玮
吴霞观
秉笔人潘振声
知见人婶郑氏
婶陈氏
嫂陈氏
潘振芳
潘振通
立卖断尽根庄业契人
潘振声
潘天福
(一一)
立尽根杜绝卖契人胞兄弟陈汉、陈秦、陈楚、陈魏、陈兴,同胞嫂范氏等,有乾隆四十四年间,明买得陈柳生即陈朝辅旱田并园大小三段,宪丈四甲,除抽起东势二小段外,其大一段水田连合一所,坐落土名里族埔,即今三块厝庄。该田带本厝前夹案内外两条长埤环合蓄水踏连,通圳流灌充足,并带竹围草厝全座,牛椆、禾埕、菜园等业,以及埤塍头旷埔一片,存备掘土筑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