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七百五十五员正。
雍正四年二月日。
代笔胡飞
为中人陈济世
通事□□□
甲头蒲大夷
同山巴腊
打刘巫士
立典约字人眉里社土官蛤知腊
蛤目
(二)
立卖契字人丁作周,先年二次,有共贌垦得大武郡社土名滥港庄番地一所,东至巫厝庄田滥港东,至良迪庄为界,西北由海丰仑大车路为界,西南由良迪作墩分为界处至干溪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因康熙五十九年间,用本银三百两,于滥港溪作坡一口,开水圳二条,经番于雍正元年赴县主大老爷孙给告示为凭。又雍正二年间,同十五年,于虎尾溪开大圳份下水分三分,共享本银二百四十八两七钱。二项共费用银五百四十八两七钱。因开水圳乏银费用,尽问房亲族叔不就,托中管事吴松青前去运元行,引到行主吴林兴借出母银开圳费用,至今不能清还,致管事告官在案。兹公亲议处将所贌番地尽付与吴林兴抵还本银五百九十两正,并无勒索利银;其庄地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清丈,对佃收租,永为己业。其年征贴番课粟一百一十石,就本庄交纳旧斗原约为凭。其雍正四年之前未完番课粟,系是丁作周抵挡,不干吴林兴之事;雍正五年之后,每年该贴番粟一百一十石,系吴林兴交纳。倘有庄棍唆番告害,此系丁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并无抑勒授受不明,及先典后卖张挂为碍,亦不敢异言生端,言贴言赎。今欲有凭,立卖契一纸,缴上手番约告示水分合约共十纸,付执为照。
雍正五年五月日。
知见人徐因官
吴松青
为中人
高成
立卖契字人丁作周
中见人通事王尔麟
眉仔
土官孩湾
孩斗六
(三)
立卖绝契人大突社番马罗,自耕有熟田二坵,坐落土名巴刘巴来,在李朝荣界内大仑边,东至梁学俊田,西至大仑尾,南至杨潘长田,北至李思仁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日食难度,情愿托中引就李禄亭、梁学俊前来承买,三面言议定价银五两正。其银即日同中收用足讫;其田随付李、梁前去掌管耕作,永为己业。一卖千休,中间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系马罗自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田系是李朝荣界内,其大租仍付朝荣抽的纳课,并无贴番租在内。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并无生端,反悔异言,口恐无凭,立卖契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收过契银完足。
雍正十二年七月日。
为中人□□□
代书并甲长李思仁
立卖契人番马罗
(四)
立杜根契人林仲成,有自垦水田一段,坐落土名桥头庄门前左片,东至屋背港沟为界,西至港唇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永干田比连;四址分明。经丈二甲五分正,载大租榖满斗二十石正,车运至感思业主蒲志礼交纳,永为定例。其水分在大甲溪圳灌荫。今因乏银凑用,自情愿出卖,托中引到兄定悠前来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出得时值田价三百八十两正。银即日同中秤收足讫归用;田即日同中踏明,付与悠永远管业。此系正行交易,契明价足,斯田系成自己之业,与内外人等并无干涉,日后亦不得滋事生端。一卖千休,永无言取言赎。其田并无重张典挂,与递年租粟不明等情;如有等情,系成抵挡,不干悠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抑勒,今欲有凭,特立杜根契一纸,永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批明:佃批与弟君振共给一纸,再照。
乾隆十四年(己巳年)九月日。
管事□□□
业主知见蒲志礼
弟曰兴
中人
侄文玉
叔全候
在见侄阿发
代笔弟曰才
立杜根契人弟林仲成
(五)
立杜根卖田契字人张宗增、张元桂,先年两人同本购买得水田两处,坐落土名吞霄内湖庄。有自己门首水田一处,东至车站为界,西至水沟为界,南至高崁为界,北至门首水圳为界;四址分明。可有北势湖水头田下节一段,并带三分三犁份半张,东至溪为界,西至山脚为界,南至李兴千田为界,北至夏廷献、杨晋田为界;四址分明。二处水源,灌荫两处。经通土、业主丈明,共有田六甲二分八厘正,每年供纳业主大租粟五十石零二斗四升正,运社交纳,永为定例。今因乏银别创,愿出卖于人,先送房亲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要此业,不愿承领,请中引就与徐玉锦出首备价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田价银六百两正。即日银、契同中三面交讫。其银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其田委系张宗增、张元桂两人赎买之田,与房亲伯叔兄弟人等并无干涉,亦无包卖叔侄兄弟他人田地,亦无重复典当于人。其田自卖之后,交于徐玉锦前来任从耕种管业,卖人不得异说,日后卖人永远不得言赎,永远不得言增。一卖千休,永断葛藤;倘有上手来历不明,租粟不清等情,系卖人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成交,今欲有凭,立杜根卖田契一纸付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内田价银足讫,批照。
乾隆二十年十二月日。
夏朝凤
张水兰
在场见人张志伯
张子麟
杨昔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