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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皇朝经世文新编-清-麦仲华-第444页

十九度四十分北京西经十六度五十分北纬二十三度处边界即上一高山岭此山名公明山循山岭向南而行约至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三十分北京西经十七度北纬二十二度三十分以镇边厅地方归中国然后其由山之西斜坡而下至南卡江即顺南卡江而行约过纬度十分之路以孟连归中国孟仑归英国然后循孟连与康东之界此界亦皆土人所熟悉由南卡江分开至北纬二十二度稍北处即离开南卡江向东南循山脊而行至南垒江约在北纬二十一度四十五分格林尼址东经一百度北京西经十六度三十分由此循康东及江洪之界此界大半系顺南垒江而行惟除属江洪一小带之地系在南垒江之西北纬二十一度四十五分稍南界行至江边界后约在北纬二十一度二十七分格林尼址东经一百度十二分北京西经十六度十八分即循江与江洪之界而至湄江
第四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五条 今彼此言明日后中国未经先与英国议定不能将现在仍归中国在湄江左岸之江洪土地以及孟连与所有在湄江右岸之江洪土地或全地或片土让与他国
第六条 今彼此议定将原约第六条拟改如左现在所定边界各应由两国所派勘界官比较划定以免地方官民争论如查得无论何处有未甚妥协者应行更正两国勘界官应于此附画押后十二个月之内在两国时所定之地相会勘界官自首次相会之日起应限定不出三年之外将两国界一律勘定如确守附所定界必有骑之乡村部落地勘界官员可量为迁改互易倘勘界官有不能商妥之处应连将未妥情形各报明本国国家核办
第七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八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九条 凡货由缅甸入中国或由中国赴缅甸过边界之处按照原约准其由蛮允盏西两路行走兹彼此言定如将来两国勘界官员查明另辟他路与贸迁有益所有查明之路皆准照原约所载一律开通行走
第十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一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二条 一英国欲令两国边界商务兴旺并使云南及约内中国新得各地之矿务一律兴旺答允中国运货及运矿产之船只由中国来或往中国去任意在厄勒瓦谛江即大金沙江行走英国待中国之船如税钞及一切事例均与待英国船一律中国答允将来审量在云南修建铁路与贸易有无裨益如果修建即允与缅甸铁路相接
第十三条 按照原约中国可派领事官一员驻札缅甸仰光英国可派领事官一员驻札蛮允中国领事官在缅甸英国领事官在中国彼此各享权利应与相待最优之国领事官所享权利相同如将来中缅商务兴旺两国尚须添设领事官应由两国互相商准派设其领事官驻札滇缅之地须视贸易为定今言明准将驻札蛮允之领事官改驻或腾越或顺宁府一任英国之便择定一处并准在思茅设立英国领事官驻札所有英国人民及英国所保护之人民准在以上各处居住贸易与在中国通商各口无异英国领事官在以上各处驻札与中国官员会晤文移及往来[应]酬亦与通商各口领事官无异
第十四条 原约内载华民欲赴缅甸可向华官请英国驻札蛮允之领事官给发护照云云今既言明将驻札蛮允之领事官改驻或腾越或顺宁自应将此条内驻札蛮允之领事官字样改为驻札或腾越或顺宁领事官
第十五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六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七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八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九条原约后加增 通商章程如未能议妥如何修改则仍应遵守原约所载之章
专条
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初六日经总理衙门照会 大英署理钦差大臣以光绪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本衙门具奏西江口岸通商一折奉 旨知道了钦此相应恭录 谕旨照会查照等因今彼此言明将广西梧州府广东三水县城江根墟开为通商口岸作为领事官驻札处所轮船由香港至三水梧州由广州至三水梧州往来由海关各酌定一路先期示知并将江门甘竹滩肇庆府及德庆州城外四处同日开为渟泊上下客商货物之口按照长江停泊口岸章程一律办理
现在议定以上所定中缅条约附及专条各节应于画押后四个月之内开办施行其 批准文据应在中国京城速行互换为此两国大臣将此附专条画押盖印以昭信守
此附专条在中国京城缮立汉文三分英文三分共六分
光绪 二 十 三 年正月   日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二月   日
大清国 大皇帝 大英国 大君主五印度 大后帝现因两国如此和好极愿固结邻交益加亲睦订立条约俾光绪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北京所定缅约第三之事得以办妥 大清国 大皇帝特派钦差驻札英京大臣二品顶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薛 大英国 大君主五印度 大后帝特派钦差管理外部事务大臣勋赐极尊带宝星世袭伯爵劳各将 钦奉全权文凭互相较阅均属妥协议定条如左
第一条 一今议定两国边界自北纬二十五度三十五分起由格林尼址东经九十八度十四分即北京西经十八度十六分之尖高山起随山脊而行向西南过高仑坪及瓦仑山尖由此过华昌村与仑村之中间以华昌村归缅甸高仑村归中国直至萨伯坪 自萨伯坪起其线向西而行稍向南过式脱仑坪到纳门格坪由此仍向西南随山脊而行至大萨尔河自此河源至此河与南太白江相会处分尤克村在东列棒村在西 自大萨尔河与太白江相会处起界溯南太白江而行至此江与雷格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