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言佛身無漏可法可軌。不言餘也。答。且言極成例於十地。無漏之處必律儀故。下第六門地起之中却唯後解。須思。
  章。許佛等等者。
  不唯佛位無漏發。十地位中亦為無漏。發於身語二表業故。所發假業雖是有漏。能發之思通無漏故。
  章。其別解脫等者。
  已上解表下解無表。處中無表雖分二性。亦不別配非律不律。故不相違。
  章。由願制思等者。
  上並三類總入此文。故處中者不可別說。非勝期願。
  章。唯識云等者。
  下引諸文並成假立。此言願者。制戒之願非菩提願。其菩提願初引一切菩薩行故。此中識疏自解此云。由願顯成無表之相乃至隨作善惡多少時節限故。其菩提願制於何。故此中乃至不律處中。樞要具說如何說為等願也。又此正是色支戒願其等願如何相。故諸未達者其類頗多。皆於此文證等願極。疎謬矣。妄為師矣。全不思矣。應疾改矣。尚有固執不慚所陋。當大眾前曲配會云。制盡未來一切戒藏。何非分限。何不同者。此言無義等心文。只有求佛度有情。言無此語故。又此中願通不善故。
  章。謂此或依等者。
  准彼疏解。於此文中具有七義。彼疏前五後復二義。文不具次。今隨論文略次敘之。一者依義。顯假依實。二者發義。取其正發。揀前二思及後剎那并揀中間不發身語之思。彼連身語故揀不發。三者勝義。揀中下思雖熏種子不發無表。不倍增故。四者身語。顯得色名之所因處。五者善惡。揀其無記不立無表。六者思種。揀現行思別脫不依現思立故。七者增長。揀羯磨前犯捨之後。彼前後位非無表故。此不約佛。佛位已滿。雖不增長名無表故。今詳文理依常揀法。思種之言可為二義。思揀其餘受想等故。如是即成八義揀法。疏略一義。
  章。雖非形色等者。
  既非實色明是假立。非思是何。
  章。十七地中者。
  八根本.八近分并中間禪名為十七。如是皆止欲惡立名。戒本止於不善而立。恐墮惡趣。非止有覆而立戒故。問。常說靜慮只是四禪。云何此說十七地也。答。名狹體寬。本名只云定律儀故。名體俱寬。言禪律儀名狹。准此有說准此靜慮名通。非也。
  章。此說道俱無漏戒等者。
  周法師云。此釋定共不通無漏之所以也。顯道共勝。不言定共通於無漏。或順小乘。或示條然。理實定共亦通無漏。與道共戒一體義分。與定俱故。與慧俱故。立為二戒。
  章。對法云等者。
  此對法文自已會訖。今借引會然更釋成。
  章。十地隨應有之者。
  八根本地未至中間。無七近分如前已解。言隨應者。其不還應等多少不定。
  章。已造作者等者。
  為有現行定慧相應。何不皆耶。或直取彼偏有此語。或遍大文。
  章。二業三業者。
  周法師云。身語為二并意為三。何須二三而別說者。為約小乘及大乘故。集玄解云。即表無表名之為二。此二業中各有三業。故云爾也。
  章。實是色是表者。
  二義為實。稱實各實。非別有體。
  章。然是非業等者。
  是一義假。
  章。身語等者。
  上辨假業。此辨實業。一義是實。二義是假。三箇非字是三義也。相從得名名之為假。非于無體。
  章。其無表色中等者。
  一實一假。義准可知。
  章。不現行法者。
  所防者也。所發或有。故不說之。其不律儀定有所發。無則不成七業道故。
  章。一者分義等者。
  周法師云。一一別說名之為分。多類合說名之為類。故二義別。今解分者即是位義。約位辨之名為支分。故并受學皆名為支。或如品分篇章之名。以將受學品分勒之。後解為勝。類者體類。即七支類名為支類。如下自悉。
  章。苾蒭律儀者。
  若言苾蒭及具足者。非菩薩戒。
  章。一受具足支者。
  此初受時名為一支。
  章。謂作表白第四羯磨者。
  一白三羯磨。通數表白。名為第四。以舉兩頭不言中間。二羯磨也。至第四也。作表白前乞戒之位是資方便。不在此段。
  章。及略攝受等者。
  麤者大也。即重戒也。羯磨之後略為指示四波羅夷麤罪之相。令彼攝受。已上並約受者為支。不取受者。問。准瑜伽論。先略開示四波羅夷持犯之相。令生愛樂方得與授。今何授已方略說也。又彼何無先表白也。答。彼說菩薩。此聲聞故。何故不同。釋曰。菩薩尋師初遇。須先說示令樂。聲聞先自為優婆塞.沙彌之時。已體量故。不須先說令其愛樂。既與授已。若不為說持犯何也。又聲聞人從眾乞受。若不先白便說羯磨。眾不齊故聽不專故。菩薩不爾。只從師受。白於誰故。
  章。十戒六法等者。
  十戒即是沙彌.沙彌尼者。六法即是式叉摩那。此之三眾。自從歸依至於說相皆是此支。
  章。二受隨法學處支者。
  受已隨學名受隨法學處支也。學即行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