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口意業起罪福。令後三有相續。從有而有生。從生有老死。從老死有憂悲苦惱種種眾患。但有大苦陰集。是故知凡夫無智起此生死諸行。根本智者所不起。但以如實見故則無明滅。無明滅故諸行亦滅。以因滅故果亦滅。如是修習觀十二因緣生滅智故。是二事滅。是事滅故乃至老死憂悲大苦陰皆如實正滅。正滅者畢竟滅是十二因緣。生滅義如阿毗曇修妬路中廣說。破邪見品。我於過去世為有為。無為。亦有亦無為。非有非無。即名常等諸見依過去世。我於未來世為作為。不作為。亦作亦不作為。非作非不作。是為邊無邊等諸邪見依未來世。如是等諸邪見。何因緣故名為邪見。是事今當說。然論中破因緣及破邪見兩品之中。且無六因四緣之名。況復六因四緣本是小宗之義。今詳之。以由外道計無因緣及與斷常。若佛教談六因四緣。是生死之本及破斷常者。正抉小宗也。學者更詳。
多少皆爾
語一界為少。說三教為多。並為十界中之一。
轉行有為六度
搜要云。應云五度。但通說六耳。
止觀輔行傳弘決第十五
論五種涅槃
五陰滅。
第三卷。初地即是初住
釋偏圓中云。別教若破無明登初地時。即是圓家初住。非復別教初地。
第四卷。以思議釋不思議
文云。思議境者。小乘亦說心生六道因果。大乘亦明心生一切法。謂十法界也。
第五卷。不思議初明一心任運具於三千
文云。一念具十法界為作意具。為任運具。答。法性自爾。非作所成。如一微塵具十方分。
及下約十禪修觀中。行人觀法極至正助
文中對治助開畢乃結云。行人觀治極至於此。若不悟者是大鈍根。大障罪。恐因罪障更造過失。故重下三種意耳。
魔境後明陰入十乘度曲入別
文云。通用一意為觀者。行人根鈍。先解通意。度曲入別。中論品品別意而俱會無生。通別互舉。得意相成也。
墮世
四肢落謝故也。
可不誤哉
諸部雖異。別圓無異。何必曰過。又以華嚴為頓頓。法華為漸頓。亦異計也。
或見是諸佛境界
諸佛境界可見。故四明談寂光有相。
若七生初果
或斷欲惑上上。或上中上下等。斷未盡者。值無佛世。例名為小。
不斷惱
脫煩字。
自護止作
止作者。律鈔云。方便正念。護本所受。防禁身口。不造諸惡。目之曰止。止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惡既已離。事須修善。必以策勤三業。修習戒行。有善起護。名之為作。
虧點
應作玷。玉之瑕也。
眾法作行或當稍緩
有眾別兩法。若對首者是別法。四僧行羯磨事是眾法。稍緩者。或預十師受戒。或行結戒等事。雖是善行。恐亂禪觀。故少緩。
又止持中雙持雙犯事必須具
持犯事細。亦難以明。今且明身口雙持犯。身二持者。鈔云。離殺盜等過名身止持。受食食等名身作持。口二持者。離口四過名止持。知淨語等名作持。身口各二。犯者反上應知。又如淫戒。依教防禁即止持也。作蛇口等想。縱為境逼三時無樂。即作持也。違作即止犯。違止即作犯。此一既爾。餘戒亦然。
單持別犯作中無止。或當未具
謂作持行中不具雙持犯也。以由善事善法聖多制作。作則成持。止則成犯。豈有不作而成止持耶。所以作中無止。但單持犯耳。故曰或也。既有或字。此亦一往之義耳。若委辨者。作中亦有雙持犯也。且如三衣。佛令備具。不敢違侮。名為止持。如教策修。順行不犯。名為作持。違此二持便成兩犯。此一既爾。餘可準知。
又止作中自行從制事必不廢
自護止作。必無所犯。
為物從開或可未具
為他作行猶未能也。
事理不二
白四單曰眾別兩行平等事。不妨理觀。
若性若譏
夷罪名性。餘篇名譏。
住於俗諦名為不卒暴
疏云。安於俗諦。忍眾機緣。稱適機宜。體忍違從。故心不驚。
論以智慧有無明愛取故
如經云。若有讚歎便生歡喜。若復誹謗便生憎嫉。
如是相好從此功德生
此言相業也。涅槃經云。菩薩修習三十二相業因緣者。若持戒不動。施心不移。安住實語。以是業緣得足下平如匳底相。若於父母和尚師長乃至畜生以如法財供養供給。以是因緣得足下千輻輪相。不殺不盜。於父母師長常生歡喜。得成三相。一手指纖長。二足跟長。三身方直。乃至不隱他德稱揚其善。得白毫相等。報恩經言相因者。即是相業。
相體
前記云。別圓真因所證理體而為相體。
非謂報身不思議海
今念佛發禪。乃是五品人觀境。且見應佛相耳。若報身相海。是十信人所見相也。
所得神通不共二乘
經云。二乘所作神通變化。一心作一。不得眾多。菩薩不爾。於一心中則能具足現五趣身。又云。菩薩化身猶如三千大千世界。以此大身入一塵身。其心爾時亦不隨小。二乘雖能化身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