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三藏。前五不異。故略不論。
【■記】此節註文。雖明前之五相。與三藏同。後之三相。與三藏異。亦可且作別釋說法相。不然。應在釋涅槃相後通明也。故今權作說法一相而釋焉。文句云。成道如上註。涅槃如後文。七轉法輪者。權智。開三藏生滅四諦法輪。實智。說摩訶衍無生四諦法輪。被通教三乘人也。
△三明涅槃。
緣盡入滅。正習俱除。如炭灰俱盡。
【□註】緣盡入滅者。第八涅槃相。玅玄四(三十)云。雙樹入無餘涅槃。薪盡火滅。留舍利為一切人天福田也。
【■補】緣盡入滅者。則同大乘機薪既盡。應火云亡之義。此約利根所見也。又緣盡入滅。亦可約兩意釋。若言機緣未熟。故扶習潤生。機緣熟已。斷餘殘習。今緣盡入滅。仍屬當教鈍根所見。若知中道應本。屬利根所見也。所言雙樹者。林中。四方。方各雙樹。四方共有四雙八株。樹曰娑羅。如來於此入涅槃已。東西二雙。南北二雙。合為一樹。垂蔭寶牀。蓋於如來。慘然變白。猶如白鶴。既八隻合為二樹。故云雙樹入無餘涅槃也。薪盡火滅者。謂如來之身。既入七寶金棺。四天王各持天上旃檀沉水。各五百根。乃至第六諸天。世間大眾。各持旃檀沉水。至茶毗所。以妙香木。成大香樓。舉棺樓上。直至迦葉禮讚竟。從心胸中。火湧棺外。漸漸茶毗。經于七日。香樓乃盡。即是薪盡火滅之相。若鈍根所見。乃身滅智亡。若利根所見。是機薪既盡。應火云亡也。留舍利為人天福田者。梵語舍利。此云骨身。是戒定慧之所熏修。究其為義。別有生法全碎之辯。如云我不滅度常在靈山。此非法身全身乎。今論涅槃之後。八萬四千。則唯示生碎二身爾。故如來茶毗。始經七日。帝釋開棺取佛右牙。天上起塔。有二疾捷羅剎。盜取佛牙一雙。時城內大眾。收取舍利滿八金壜。入拘尸城七日供養。時八國王。共來爭求舍利。有大臣。優波吉。諫八國王。時帝釋化作人語。我等諸天。亦應有分。若不見與。力足於敵。時優波吉告言。諸君且止。此舍利宜共分之。何須見諍。即分舍利為三分。一分諸天。一分八王。一分龍王。於是各還本國。起塔供養。
【□註】正習俱除。兼前總舉。
【■記】此釋正習俱除。蓋前七地。已斷正使。八地。更侵習氣。九地。進斷習氣。并斷色心無知。則此十地。只是頓斷。而留餘殘習氣。而言正習俱除者。乃兼前而總舉也。
【□註】炭灰俱盡。四教義三(十三)云。諸佛智慧力大。如劫燒火炭灰俱盡。
【■記】以炭喻正使。灰喻習氣。謂佛正習永盡無餘。譬如劫火燒須彌山。一切大地都盡。無炭無煙。
△三引證。
經云。三獸渡河。謂象馬兔也。喻斷惑不同故。又經云。諸法實相。三乘皆得。亦不名佛。即此教也。
【□註】河喻空理。菩薩正習俱盡。如象得底。支佛侵習。如馬次深。聲聞斷正使。如兔最淺。如涅槃經。
【■記】大經云。是實相法界究竟智。第一義諦。第一義空。下智觀。聲聞得。中智觀。緣覺得。上智觀。無上菩提得。疏云。古來有解。謂三乘觀異。今明三乘同觀第一義空。但智有上中下成三乘別。例如三獸渡河。得水深淺。三乘同觀中道。深智。即得無上菩提。淺智。但得支佛聲聞菩提。輔行云。三乘如獸。真空如水底。象雖得底。仍分二別。小象得泥。通菩薩也。大象得底。即見不空。不空。復有二種。謂但不但也。又戒經云。如恒河水。三獸皆渡。兔不至底。浮水而過。馬或至底。或不至底。象則至底。即十二因緣河也。聲聞如兔。緣覺如馬。如來猶象。今借此意。證成通教三乘同稟。同作是解。解有淺深。故成三乘也。
【□註】又經云者。文出華嚴。彼云諸法實性相。三乘亦皆得。而不名為佛。幻有之俗。名為諸法。即空之理。名為實相。乃真空實相也。菩薩至果名佛。言不名佛者。以中奪偏耳。
【■記】此釋華嚴文也。初一行引文。次二行釋義。然是晉譯之文也。若唐譯第八地四勸文。則云善男子。此諸法之性。若佛出世。若不出世。常住不異。諸佛不以得此法故。名為如來。一切二乘亦能得此無分別法。頌云。法性真常離心念。二乘於此亦能得。不以此故為世尊。但以甚深無礙智。當知二譯。文異義同。皆以中奪偏也。
【□註】彼經不共二乘。那作此說。如拾遺記云。彼部雖無小機稟教。何妨說於三乘麤淺。顯圓佛乘。(文)彼後分經明四乘品。故斥三乘非佛乘也。
【■記】此料簡引結也。初二句。約意推經不斥三乘非佛為簡。如拾遺下。引釋。以明不妨說小以顯佛乘。彼後分下。結明華嚴斥三非佛。四乘者。四聖法界也。
△四會同。
此教三乘。因同果異。證果雖異。同斷見思。同出分段。同證偏真。
【□註】三因大同。三果小異。異則習盡不等。同乃共觀即空。不同三藏諦緣度別。
【■記】此料簡同異也。初二句。泛釋。次二句。轉釋。謂聲聞果。但斷見思正使。支佛果。更能侵除習氣。菩薩果。斷盡正習。更破塵沙。如斯不等。此其所以果有小異也。共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