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
#6『莊生』,伋古閣本作『莊子』。
#7『地』,汲古閣本作『氣』。
#8『因』,伋古閣本作『困』 。
#9『日』,伋古閣本作『臼』。
#10『之』,《周易》通行本作『以』 。
#11『害』,《周易》通行本作『窮』 。
#12『人』,汲古閣本作『夫』 。
#13『載』,汲古閣本作『成』。
#14『打』,汲古閣本作『何』 。
#15『女』,伋古閣本作『安』 。
#16『層』,汲古閣本作『厚』 。
#17『志』,汲古閣本作『主』。
#18『來』,圾古閣本作『求』 。
#19『羅』,汲古閣本作『懼』 。
#20『非』,汲古閣本作『雖』。
#21『無』 當為『先』,據文義改。
#22『以』,汲古閣本作『合』 。
#23『坎下艮上』原作『坎上艮下』,據卦的結構改。
#24『之』後,《周易》通行本尚有『吝』。
#25『即』當為『時』,據文義改。
#26『未』,汲古閣本作『謂』 。
#27『施』,汲古閣本作『受』 。
#28『戒』後疑脫『二』。
#29『問』,汲古閣本為『 險』。
#30『吉』原為『告』 ,據汲古閣本改。
#31『二』原為『一』 ,據圾古閣本改。
#32『彡』原為『多』 ,據伋古閣本改。
#33『其』原為『兵』 ,據《周易》通行本改。
#34『吉』原為『古』,據文義改。
#35『彖』原為『象』,據《周易》通行本改。
#36『鞏』原為『象』,據《周易》通行本改。
#37『一』,汲古閣本作『二』 。
易因上經卷之二
坤下坎上
比:吉。原筮,元永貞,无咎。不寧方來,後夫凶。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原筮,元永貞,无咎,以剛中也。不寧方來,上下應也。後夫凶,其道窮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終來有他,吉。
《象》曰:比之初六,有他吉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六三:比之匪人。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1 .
六四:外比之,貞吉。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誠,吉。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含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誠,上使中也。
上六:比之元首,凶。
《象》曰:比之元首,元所終也。
水地比
方時化曰:水依附于地土#1比,下順從于上亦日比。此卦九五一陽獨能為眾陰所親比者,以其剛中而有元,永貞肯德,自然可以比而无咎也。故六二內心不肯#2自失,再筮得之,即往比之,是以貞吉而且无咎。所謂得其所比則安者,正一不五之謂哉。六四與五同體,外比于五,親仁、事賢、從上、求安、貞吉亦宜,乃初六以六居初,實元正應而不寧必能有孚,比之始得所比而無咎。又居坤地之下,水必盈焉。本有有孚,盈缶之象。孚信既盈,則終來六四之吉,乃其所有,豈直无咎已耶。是故苟不寧而能方來,則終來斷有他吉。故曰:不寧方來,上下應也。上應指四,下應指初。蓋九五陽剛中正,是為真王,今已顯然為眾所親比矣。倘有未比者,則用三驅之法以取之,而前禽可失,則又未嘗有取必之心。然此特王心然耳,邑人何自知之?乃皆不用告誠,聽其自失,亦不前驅,則上之中實使之然。王之無私,比至是又顯然人共信之矣。此所以下爭比之也,吉可知也。乃上六非前禽之失乎。若三不比五而比六,非匪人之傷乎?以故初六、六一不六四同與三驅之選,邑土之人不用告誠,取順舍逆,比之元,永貞也,固如此矣。上六處比之上,至是猶尚元首可比,凶何如哉。吾誠不知其所終也。蓋言其居五之前,則日失前禽,言其元首可比,而不知以五為比,則日後夫凶。
附錄
王輔嗣曰:上下元陽以分其民,五獨處尊,莫不歸之。上下應之,既尊且安。安則不安者託焉,故不寧方來,上下應也。夫元者,求有有者。不求所與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退#3,火有其炎,寒者附之,故已苟安焉,則不寧方來矣。安、尊、和、親而獨在後,則誅是以凶也。
坡公解曰:比,吉。比未有不吉者也,然而比非其人,今雖吉,後必有咎,故日原筮,筮所從也。原,再也,再筮,慎之至也。
趙汝棋曰:比不論應否,專以比五為義。
班孟堅曰:禽者,何烏獸之總名,為人所禽制也。
卜子夏曰:元誠于附,道窮而比,戮斯及矣。何終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