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
○注“与居”至“而麻”。
○正义曰:按《士丧礼》小敛袭绖于序东,是凡士丧,小敛而麻也。又《士丧礼》三日绞垂,此云“始麻散带绖”,是与居家同。
○注“疏者”至“日数”。
○正义曰:知“疏者,谓小功以下”者,《丧服传》云大功以上,同居为同财,故知疏者谓小功以下。云“其不及,亦自用其日数”者,谓疏者若其及主人之节,则与主人同成服。若其不及主人之节,亦自用其依礼之日数,奔丧之后,至三日而成服也。此未奔丧而散带绖,按奔丧礼闻丧即袭绖绞带不散者,彼谓有事,故未得即奔丧,故不散带。此谓即欲奔丧,故散麻也。此经奔丧来至犹散麻,按奔丧礼闻丧则袭绖,至即绞带不散麻者,此经即来奔者,故散麻,以见尸柩故也。彼谓奔丧来迟,故注云不见尸柩,不散带也。
主妾之丧,则自祔,至於练、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殡、祭不於正室。祔自为之者,以其祭於祖庙。君不抚仆、妾。略於贱也。
[疏]“主妾”至“仆妾”。
○正义曰:妾既卑贱,得主之者,崔氏云:“谓女君死,摄女君也。”
○“则自祔”者,以其祔祭於祖姑,尊祖,故自祔也。以其祔庙也,妾合祔於妾祖姑,若无妾祖姑,则祔於女君可也。
○“其殡祭不於正室”者,虽摄女君,犹不正適,故殡之与祭,不得在正室。庾蔚云:“妾祖姑无庙,为坛祭之。”郑云於庙者,崔氏云於庙中为坛祭之,此谓“摄女君”。若不摄女君之妾,则不得为主,则别为坛,不在祖庙中,而子自主之也。
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妾於女君之亲,若其亲然。
○为,于伪反,下注并同。
[疏]“女君”至“党服”。
○正义曰:“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者,贺玚云:“虽是徒从而抑妾,故为女君党服,防觊觎也。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者,以摄女君差尊,故不为先女君之党服也。”
闻君弟之丧,大功以上,见丧者之乡而哭。奔丧节也。適兄弟之送葬者,弗及,遇主人於道,则遂之於墓。言骨肉之亲,不待主人也。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丧事虞祔乃毕。
[疏]“闻兄”至“虞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奔兄弟丧之法。
○“见丧者之乡而哭”者,谓此亲兄弟、同气及同堂兄弟也。《奔丧礼》云:“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此云“大功以上,见丧者之乡而哭”者,卢云“谓降服大功者也”,郑无别辞,当同卢也。若如此,则兄弟之名,通轻重也。
○“適兄弟之送葬”者,此兄弟,通緦小功也。適,往也。谓往送五服之亲丧而不及者,谓往送不及丧柩在家。
○“遇主人於道”者,主人是亡者之子,谓孝子葬竟已还,而此往送葬之人,与孝子於路相逢值也。“则遂之於墓”者,虽孝子已还,而此送葬之人不及者,不得随孝子而归,仍自独往於墓也。
○“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者,此疏谓小功、緦麻,丧事虞祔乃毕,虽服緦、小功之疏,彼既无主,故疏緦、小功者亦为之主虞祔之祭。按《小记》云:“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郑注云:“小功、緦麻,为之练祭可也。”与此不同者,彼承大功有三年者,此则緦小功有三年者,故至小祥,同於三年,故主虞祔也。今此言疏者亦虞,但虞者谓无服者,朋友相为亦虞祔也。故熊氏云:“主丧者於死者无服,谓袒免以外之兄弟。”
○注“丧事虞祔乃毕”。
○正义曰:经云“虞”,而注连言“祔”者,以祔与虞相近,故连言之。
凡丧服未毕,有吊者,则为位而哭,拜,踊。客始来,主人不可以杀礼待之。
○杀,色界反。
[疏]“凡丧”至“拜踊”。
○正义曰:“凡丧服未毕”者,是丧服将终,但未毕了,犹有馀日未满,其礼以杀。若有人始来吊,当为位哭,踊,不以杀礼而待新吊之宾也。言“凡”者,五服悉然。
大夫之哭大夫,弁绖。大夫与殡,亦弁绖。弁绖者,大夫锡衰相吊之服也,如爵弁而素加环绖曰弁绖。
○与音预。
[疏]“大夫”至“弁绖”。
○正义曰:“大夫之哭大夫,弁绖”者,此谓成服以后,大夫往吊哭大夫,身著锡衰,首加弁绖。
○“大夫与殡,亦弁绖”者,此谓未成服之前,故与殡之时,首亦加弁绖,其馀则异,身著当时所服之服,故《士丧礼》注云:“主人成服之后,往则锡衰。主人未成服,君亦不锡衰,则著皮弁服也。”若此,大夫主人未成服之前,身亦皮弁服而弁绖也。若主人未小敛之前,则吉服而往,不弁绖也。
○注“弁绖”至“服也”。
○正义曰:按礼:主人未成服之前,小敛之后,大夫著弁绖,而衣皮弁服。此云“弁绖,大夫锡衰相吊”者,如郑此意,则经云大夫之哭大夫弁绖,经据主人成服之后,故云“大夫锡衰相吊之服”。但文在“大夫与殡”之上,故南北诸儒皆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