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史二、射三、御四、医五、卜六、百工七。射御前经以显,此重云者,上论所试之时,此论与祝、史、医、卜并列见其色目。
○注“欲专其事,亦为不德”。
○正义曰:“所以不贰事,不移官”者,欲使专一其所有之事,非但欲使专事,亦为技艺贱薄,不是道德之事,故不许之。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司寇,秋官卿,掌刑者。辟,罪也。
○辟,婢亦反,注同。必三刺,以求民情,断其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制,七智反,杀也。断,丁乱反,下“制断”、“断计”同。中如字,又丁仲反。有旨无简,不听。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附从轻,附,施刑也。求出之使从轻。赦从重。虽是罪可重,犹赦之。凡制五刑,必即天论,制,断也。即,就也。必即天论,言与天意合。闵子曰:“古之道不即人心。”即或为则,论或为伦。
○论音伦,理也,注同。邮罚丽於事。邮,过也。丽,附也。过人、罚人,当各附於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
○邮音尢,俗作邮。丽,郎计反。当,丁郎反。假,古雅反。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权,平也。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意,思念也。浅深,谓俱有罪,本心有善恶。
○量,徐音亮,后皆同。别,彼列反。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尽其情。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小大犹轻重,巳行故事曰比。
○汜,本又作汎,孚剑反。比,必利反,注同,例也。成狱辞,史以狱成告於正,正听之。史,司寇吏也。正,於周乡师之属,今汉有平正丞,秦所置。
○平,彼命反。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周礼》乡师之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职听於朝。司寇听之”。朝,王之外朝也。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位焉。
○棘,纪力反。要之,於妙反,谓要最,旧一遥反。槐,回、怀二音。大司寇以狱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参听之。王使三公复与司寇及正共平之,重刑也。《周礼》:王欲免之,乃命公会其期。三公以狱之成告於王,王三又,然后制刑。又当作宥。宥,宽也。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又,义作宥。忘音妄。凡作刑罚,轻无赦。法虽轻,不赦之,为人易犯。
○为,于伪反。易,以豉反,后“易犯”同。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变,更也。侀音刑。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析言破律,巧卖法令者也。乱名改作,谓变易官与物之名,更造法度。左道,若巫蛊及俗禁。
○析,思历反。乱名如字,王肃作循名。巧,起教反,又如字。蛊音古。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淫声,郑、卫之属也。异服,若聚鹬冠、琼弁也。奇技、奇器,若公轮般请以机窆。
○鹬,伊必反,徐音述。弁,皮恋反。般,百间反。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皆谓虚华捷给无诚者也。
○行,下孟反。华,户瓜反,又如字。假於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今时持丧葬、筑盖、嫁取、卜数文书,使民倍礼违制。
○日,入一反。此四诛者,不以听。为其为害大,而辞不可明。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亦为人将易犯。有圭璧金璋,不粥於市。命服命车,不粥於市。宗庙之器,不粥於市。牺牲,不粥於市。戎器,不粥於市。尊物,非民所宜有。戎器,军器也。粥,卖也。
○璋,之羊反。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兵车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於市。奸色乱正色,不粥於市。凡以其不可用也。用器,弓矢、耒耜、饮食器也。度,丈尺也。数,升缕多少。中,丁仲反,下皆同。幅,方服反。耒耜,上力对反;下音似。锦文珠玉成器,不粥於市。衣服饮食,不粥於市。不示民以奢与贪也。成犹善也。五穀不时,果实未孰,不粥於市。物未成,不利人。木不中伐,不粥於市。伐之非时,不中用。《周礼》:“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
○夏,户嫁反,下“春夏”同。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於市。杀之非时,不中用。《月令》:“季冬始渔。”《周礼》:“春献鳖蜃。”
○蜃,常忍反,雉化为之。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关,竟上门。讥,呵察。
○竟者境。苛音何,又呼河反,本亦成呵。
[疏]“司寇”至“异言”。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论司寇听讼刑罚禁止之事,各随文解之。从此至“赦从重”,论司寇正刑明辟之法。
○“正刑明辟”者,谓司寇当正定刑书,明断罪法,使刑不差二,法不倾邪,以听天下狱讼。
○“必三刺”者,言正刑明辟听讼之时,刑法宜慎,不可专制,故必须三刺以求民情。“有旨无简,不听”,求民情,既得其所犯之罪,虽有旨意,无诚实之状,则不听之,不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