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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袁氏世范-宋-袁采-第17页

图籍,坏烂不存者多矣。况又从而改易, 不经官司、邻保验证,岂不大启争端!人之田亩有在上丘者,若常修田畔, 莫令倾倒,人之屋基园地若及时筑叠坦墙,才损即修,人之山林若分明挑掘 沟堑,才损即修,有何争讼!惟其卤莽,田畔倾倒,修治失时,屋基园地只 用篱围,年深坏烂,因而侵占。山林或用分水,犹可辩明,间有以木以石以 坎为界,年深不存,及以坑为界,而外又有坑相似者,未尝不启纷纷不决之 讼也。至于分析,止凭阄书,典买止凭契书,或有卤莽,该载不明,公私皆 不能决,可不戒哉!间有典买山地,幸其界至有疑,故令元契称说不明,因 而包占者,此小人之用心。遇明官司自正其罪矣。
  分析阄书宜详具
  分析之家置造阄书,有各人止录己分所得田产者,有一本互见他分者。 止录己分多是内有私曲,不欲显暴,故常多争讼。若互见他分,厚薄肥瘠可 以毕见,在官在私易为折断。此外,或有宣劳于众,众分弃与田产;或有一 分独薄,众分弃与田产;或有因妻财、因仕宦置到,来历明白;或有因营运 置到,而众不愿分者,并宜于阄书后开具。仍须断约,不在开具之数则为漏 阄,虽分析后,许应分人别求均分。可以杜绝隐瞒之弊,不至连年争讼不决。
  寄产避役多后患
  人有求避役者,虽私分财产甚均,而阄书砧基则装在一分之内,令一人 认役,其他物力低小不须充应。而其子孙有欲执书契而掩有之者,遂兴诉讼。 官司欲断从实,则于文有碍;欲以文断,而情则不然。此皆俗曹初无远见, 规避于目前而贻争于身后,可以鉴此。
冒户避役起争之端
  人有已分财产而欲避免差役,则冒同宗有官之人为一户籍者,皆他日争 讼之端由也。
  析户宜早印阄书
  县道贪污,遇有析户印阄则厚有所需。人户惮于所费,皆匿而不印,私 自割析。经年既深,贫富不同,恩义顿疏,或至争讼。一以为己分失去阄书, 一以为分财未尽,未立阄书。官中从文则碍情,从情则碍文,故多久而不决 之患。凡析户之家宜即印阄书,以杜后患。
田产宜早印契割产
  人户交易,当先凭牙家索取阄书砧基,指出丘段围号,就问见佃人,有 无界至交加,典卖重叠。次问其所亲,有无应分人出外未回,及在卑幼未经 分析。或系弃产,必问其初应与不应受弃。或寡妇卑子执凭交易,必问其初 曾与不曾勘会。如系转典卖,则必问其元契已未投印,有无诸般违碍,方可 立契。如有寡妇幼子应押契人,必令人亲见其押字。如价贯年月、四至、亩 角,必即书填。应债负货物不可用,必支见钱。取钱必有处所,担钱人必有 姓名。已成契后,必即投印,虑有交易在后而投印在前者。已印契后,必即 离业,虑有交易在后而管业在前者。已离业后必即割税,虑因循不割税而为 人告论以致拘没者。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盖欲以杜争端也。而 人户不悉,乃至违法交易,及不印契、不离业、不割税,以至重叠交易,词 讼连年不决者,岂非人户自速其辜哉!
邻近田产宜增价买
  凡邻近利害欲得之产,宜稍增其价,不可恃其有亲有邻及以典至买及无 人敢买而扼损其价。万一他人买之则悔且无及,而争讼由之以兴也。
  违法田产不可置
  凡田产有交关违条者,虽其价廉,不可与之交易。他时事发到官,则所 废或十倍。然富人多要买此产,自谓将来拼钱与人打官司。此其癖不可救, 然自遗患与患及子孙者甚多。
交易宜著法绝后患
  凡交易必须项项合条,即无后患。不可凭恃人情契密不为之防,或有失 欢则皆成争端。如交易取钱未尽及赎产不曾取契之类,宜即理会去着,或即 闻官以绝将来词诉。切戒,切戒!
富家置产当存仁心
  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买产之家当知此理, 不可苦害卖产之人。盖人之卖产,或以阙食,或以负债,或以疾病、死亡、 婚嫁、争讼,已有百千之费,则鬻百千之产。若买产之家即还其直,虽转手 无留,且可以了其出产欲用之一事。而为富不仁之人知其欲用之急,则阳距 而阴钩之,以重扼其价。既成契,则姑还其直之什一二,约以数日而尽偿。 至数日而问焉,则辞以未办。又屡问之,或以数缗授之,或以米谷及他物高 估而补偿之。出产之家必大窘乏,所得零微随即耗散,向之所拟以办其事者 不复办矣。而往还取索,夫力之费又居其中。彼富家方自窃喜,以为善谋, 不知天道好还,有及其身而获报者,有不在其身而在其子孙者,富家多不之 悟,岂不迷哉!
  假贷取息贵得中
  假贷钱谷,责令还息,正是贫富相资不可阙者。汉时有钱一千贯者,比 千户侯,谓其一岁可得息钱二百千,比之今时未及二分。今若以中制论之, 质库月息自二分至四分,贷钱月息自三分至五分。贷谷以一熟论,自三分至 五分,取之亦不为虐,还者亦可无词。而典质之家至有月息什而取一者,江 西